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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5 11:29 来源:乡村振兴局 编辑: 乡村振兴局 浏览:
索 引 号 za779940273-2022-000039 发布机构 镇安县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1-15 文  号 镇衔接组办发〔2021〕41号
是否有效 有效 有限期限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县持续加大扶贫投入力度,形成了大量的扶贫项目资产,极大地改善了脱贫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了坚实基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函〔2021〕96号)《市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商衔接组办发〔202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稳定发挥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镇安县委 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具体措施》(镇发〔2021〕5号)有关要求,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框架下,按照现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扶贫资产管理制度等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实施规范管理。坚持把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抓手,并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效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部门管理等有关规定,健全扶贫项目资产长效运营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

(二)坚持明晰权属,科学分类管理。扶贫项目资产由县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县级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乡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确权到镇的资产乡镇政府或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发挥日常管护作用,确权到村的资产村级组织发挥日常管护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管理,不断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

(三)坚持公开透明,强化资产监督。县、镇、村三级要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不断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工作阳光运营。

三、主要措施

(一)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衔接补助)资金、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帮扶)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分年度建立台账。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通村、通组路,产业路)、农村水利及安全饮水、教育、文化、 体育、卫生、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二)有序推进确权登记。依据扶贫项目下达渠道,按照“谁(组织)实施谁移交、谁受益谁登记、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由扶贫项目行业实施部门组织项目形成资产移交,由扶贫项目实施所在地镇办政府办理资产确权登记,由资产确权归属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产监管。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等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由农业农村部门统筹管理。对权属确权到县级和乡镇属于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统筹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资产确权移交后,由资产所有权者对所属扶贫资产分年度、分类别、分项目逐一登记。资产登记后实行台账管理,分级建立县、镇、村三级台账,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调整。县级建立扶贫资产总台账,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

(三)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县政府要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扶贫资产运营管护责任以资产确权移交后的所有者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负总责,县级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主责,镇、村及资产所有者负直接主要责任。村级组织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镇办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指导责任。农业农村局要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壮大村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职能。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指导、监管职责。对确权到镇村的扶贫资产,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村级组织要履行好监管责任。监管和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县(区)政府确定具体管理单位并及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

(四)强化后续管护运营。县级政府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类型,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谁管护”原则,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加强经营性扶贫资产运营管理,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运营;产权归属村集体的,可结合实际采取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等多种方式。经营方案或经营协议须明确经营责任、经济效益、带贫机制;产权归属村集体的,要经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产权归属村委会的,要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级通过后报镇办政府备案再组织实施。对管护运营专业性要求较高的经营性资产,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加强公益性资产后续管护,资产产权属于县、镇的,应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类型分类管护。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性扶贫资产,由村委会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管护经费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负责落实。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引入农村水费、垃圾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拓宽管理资金来源,实现经费持续稳定。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五)规范收益分配使用。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市级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由扶贫资产的权属主体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产业提质增效、项目运行管理、村级公益事业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方面支出。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六)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闲置资产,要抓紧盘活投入使用或尽快处置;确需处置的,由资产所有者提出处置方案按规定报县级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资产处置收入应收回县财政账户或由村集体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衔接项目。处置情况须通过县政府网站、镇村公务公开栏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监督。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县负总责、部门镇(办)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强化组织领导。工作专班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健全管理制度,细化责任清单,指导乡镇和村级建立相关的扶贫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县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改、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卫健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健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指导镇办、村级对确权到村的扶贫资产,规范收益分配方案、资产防风险制度、资产处置程序等,并做好日常管理。

(二)强化监督管理。县级各有关行业部门要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的全程动态监管,重点对扶贫项目资产受益对象的选择、项目实施、收益分配方案、资金效益发挥进行监管;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镇办农经机构,加强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资产的管理,加大村集体经济组织培训指导,发挥好监督作用,确保集体资金使用安全、资产运营规范。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在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公告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公告期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工作优异的县级部门和镇办在安排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予以倾斜支持。

(三)加强统计监测。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建立资产总台账、行业部门建立分类台账、乡镇及村级建立明细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完整反映扶贫项目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扶贫资产确权移交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日常监测,县级以下实行月报制度,全面掌握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移交及管护运营情况。巩固脱贫成果过渡期内,各级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也要建立台账,参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确权、登记、移交、管理。

(四)总结推广经验。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积累和推广工作中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有利于扶贫项目资产长效运转的管理方法与模式,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典型引导,营造全社会参与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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