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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遗失编号:2024第4号

权利人:朱堂明,因本人保管不善,不慎将坐落于镇安县文卫路北段东方明珠小区2单元130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证书号:镇安县字第11413-2015-299号。

权利人:何啟策,因本人保管不善,不慎将坐落于镇安县回龙镇万寿村一组个人林权证书遗失,林权证书号:镇林证字(2011)第34261号。

权利人:黄昌仁,因保管不善,不慎将坐落于镇安县月河镇先锋村二组个人林权证书遗失,林权证书号:镇林证字(2008)第00254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补发。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镇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镇安县政务服务中心207室)

联系电话:0914-5322885

特此声明

镇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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