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辅助浏览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财政局,西 咸新区人社民政局、财政局,韩城市民政局、财政局,神木市民政局、财政局,府谷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提高城乡低保对象中重点救助对象的保障水  平,做好特殊贫困人口兜底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防返贫长  效机制,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186 号),现将我省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调整如下。
      一、适用对象和补助标准
     1.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70 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按 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具体认定
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2.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 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具体认
定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3.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 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 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具体认定以县以上(含县 级)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残联发放的《残疾证》为准。多重残 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等级确定是否享受分类施保政策;
    4.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 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 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对上述各类人员增发的保障金不得高于当地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城乡低保家庭中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人员,
按其中最高增发比例的一项执行,不得同时享受。
    二、 几点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强化业务指导。对获得低保后家庭仍 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 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完善最 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体现,是民政部门助力打赢脱贫攻 坚战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省厅明确 的最低限定补助标准、当地低保资金情况和符合分类施保条 件人数等因素,进一步明确各类人员的补助标准。要加大政 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使各级低保经办人员准确掌握分类施保对象范围、具体标准,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
   2.加强动态管理,确保政策落地。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 2020年第一季度动态管理工作,迅速组织人员对低保家庭中 符合上述规定的四类人员进行认真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 充分运用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分类施保异常提醒功能进 行实时监测,确保分类施保不漏一人。对获得低保后家庭不 属于上述四种类型,但过去按原政策享受分类施保的困难群 体,各地要跟踪关注,及时掌握其生活状况,确有困难的, 可采取适度提高补助水平或其他救助等措施保障其基本生 活。要积极研究解决执行分类施保政策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 问题,并及时向省厅反馈情况,确保分类施保政策平稳、健康、可持续运行。
   3.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分类施保政策,强化监督检查,坚
决防止和杜绝分类施保过程中“漏保”现象和徇私舞弊、优 亲厚友等问题发生。省厅将建立分类施保监督检查、定期通 报制度,对不作为或工作作风不实,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文件自2020年1月1 日起执行,原《关于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实施分类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
发〔2013〕33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2 0 2 0 年 1 月 8 日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