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坪镇尊师重教爱心基金,是以促进地方教育振兴和弘扬尊师重教传统为目的,激励教师积极投身教育事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通过在商业企业、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中开展募捐活动,动员多元力量参与大坪教育振兴的基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尊师重教爱心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基金的集资劝募、发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基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高效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为加强基金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五条 基金收入主要来源于: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拨款;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奖励优秀教师及教育工作者:对在教育教学、科研创新、师德师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资助贫困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学费、生活费等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资助困难教师家庭:为突发严重困难教师家庭提供资助,减轻教师负担,更好投身教学工作。
支持教育项目:包括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学设备更新、教师培训、课程改革等教育项目。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可向基金办公室提交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等。
第九条 基金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审或现场考察。
第十条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基金主要资助对象及申报程序:
(一)资助对象:
1.大坪镇户籍教师,或在大坪镇工作的外乡籍教师;
2.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大坪镇工作、生活,具有大坪镇户籍的学生;
3.镇内中小学、幼儿园。
(二)申报流程:
申请人(或单位)向基金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基金办公室组织审核公示,完成审批程序——财会人员办理相关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对社会爱心人士的捐赠,基金办公室将分别通过以下方式表示感谢:
(一)通过网络进行公布;
(二)捐赠金额累计在1000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者,颁发捐赠证书。
(三)捐赠金额累计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者,颁发捐赠纪念牌;
(四)捐资金额累计在1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大坪镇尊师重教突出贡献奖”奖杯,可聘为本基金名誉主任。
第十三条 基金捐赠方权益
(一)大坪镇尊师重教爱心基金捐赠方可以指定资金用途和受益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赠款的使用情况。
(二)在尊重基金捐赠方的意愿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对基金使用情况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三)在收到捐赠资金7个工作日内为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
(四)可向基金捐赠方颁发捐赠荣誉证书,对有突出贡献捐赠方优先推荐参与国家和省、市、县的慈善公益评先表彰活动。
第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使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
第十六条 设立大坪镇尊师重教爱心基金办公室及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 会计及时完善账目,做到账实相符,资金去向清楚。
第十八条 设立大坪镇尊师重教爱心基金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可定期对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运作公开透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基金或弄虚作假骗取基金资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爱心基金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基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大坪镇尊师重教爱心基金办公室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坪镇尊师重教爱心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