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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回龙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 防治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回政发〔2024〕152号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为确保饮用水安全,防止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按县环保、水利等部门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订《回龙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版),现将本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回龙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一、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必须设有警示标志,标志范围内严禁闲人入内。

二、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五、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六、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限制和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格避免污染物进入,定时消毒,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八、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区域,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并立即报告镇政府和环境保护、卫生、水务等相关部门。

九、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各村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并报告镇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回龙镇人民政府        

2024年4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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