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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

 镇安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理使用中央财政专项支持资金,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陕商发〔2017〕19号)、《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办关于印发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商函〔2017〕551号)和《镇安县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镇政办发〔2017〕8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承建镇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各类经营单位。

第三条 经营单位是指参与示范县项目建设、运营、服务的电商企业、物流快递企业和村级电商服务站等。

第四条 镇安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电商办)负责项目的统筹谋划、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开原则。项目在建设、推进过程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项目采购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要及时公开公示项目推进的相关建设程度、项目推进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六条 节约原则。项目建设应秉承厉行节约原则,对现有资源原则上要进行充分整合、改造和利用,不能利用资金充分建设。

第七条 务实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务实原则,注重提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反对形式主义。

第八条 高效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高效原则,注重沟通、及时反馈,在项目节点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企业参与条件

第九条 参与企业。凡在我县注册、自愿参加我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达到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创业个人及项目承办服务商等。

第十条 实施企业。项目实施企业是指经过政府公开招标选取,并有相关运营资质,并经县政府审核确认、批准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并就项目服务内容与县电商办(电商办)签订实施合同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章 项目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 进度管理。项目承办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等文件要求和时间节点做好项目建设。县电商办应严格按照示范县创建实施方案项目进度安排,及时检查各个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如出现偏差,及时找出原因,责令承办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县电商办有权取消其项目承办单位资格并追回资金。

第九条 运行管理。项目进入建设阶段后,县电商办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定期走访承办企业,对企业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资金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问题,应责令承办单位及时整改。对于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企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

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及时上报建设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建立项目月报告制度,每个月向电商办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等内容。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县电商办应严格对照项目实施方案,测评承办单位的项目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尽快安排阶段性项目验收,并按照合同资金拨付进度下发补助资金。项目承办单位需及时向县电商办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阶段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3.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4.财务结算资料;

5.其他相关资料。

如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数据凭证或票据的;

3.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4.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15日内,对项目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收回已支持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县电商办应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参与示范的各经营单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售农副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以及发生欺诈消费者等行为。保证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严厉打击承办企业虚报、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等行为,一旦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并在政府网站上通报或撤销承办资格。严格数据上报流程,承办企业应按时按质上报生产经营数据,对不配合开展统计工作或存在虚假上报等情况的进行通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运营管理。项目承办单位保证合同约定运营期,期满后如承办单位无法继续运营,须提前半年告知县电商办并由县电商办主导通过合法手续确定其他专业运营机构承接,并监督运营企业工作交接,确保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县电商办(商务局)职责:

1.定期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

2.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3.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和审计;

4.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价。

5.定期将项目建设进度及验收结果等项目资料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职责:

1.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管、审核及拨付等工作。

2.配合县商务局做好项目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扶贫办职责:

1.负责落实好扶贫部门对电商产业的相关帮扶政策。

2.配合县商务局做好项目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十八条 县审计局职责:

1. 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管、审计工作。

2. 配合县商务局做好项目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县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安县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镇办字〔2017〕64号)要求,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中的紧急或特殊事项可采取部门联席会议的方式决策。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镇安县电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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