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1-12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镇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初步审核,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镇安县迎宾路22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依法予以登记。
联系方式:0914-5322885
镇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