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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净土保卫战2021年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有效管控。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治理。

1.督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将辖区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组织开展土壤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和周边环境监测。2021年11月底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存在隐患的单位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县环境局牵头,县城管局配合)

2.以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为重点,聚焦重有色金属、硫铁矿等矿区集中区域周边,全面排查涉重金属等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科学合理编制治理方案,分阶段开展治理。(县环境局牵头,县资源局配合,各镇(办)负责落实,各项重点任务均需镇(办)配合落实,不再列出)

3.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为基础,组织开展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全面排查,制定整改清单和措施,依法依规将排放镉、汞、砷、铅、铬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县环境局牵头,县资源局、经贸局配合)

4.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具体措施。鼓励重点单位实施管道化、密闭化,重点区域管线防腐防渗和架空建设改造。(县环境局牵头,县资源局配合)

5.有效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加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监管力度,持续开展农业生产废弃物排查整治。(县农业农村局牵头)

6.持续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县住建局牵头)

7.深入开展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餐厨垃圾试点建设。(县城管局牵头)

(二)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

8.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严格落实基本农田等空间管控边界。开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县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巩固耕地安全利用成效,加强农艺调控、种植替代、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评价等措施,持续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县农业农村局牵头)

10.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使用污水灌溉导致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土地,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利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配合)

12.加强农产品临田检测和超标粮食处置,强化粮食收购和加工企业监管,督促开展收购和加工粮食的重金属检测,对于超标的农产品,专库收储,严格管理,禁止进入口粮市场。对市场中流通的大米及米制品,加大抽检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3.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及腾退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优先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潜在高风险的地块,开展进一步调查和风险评估。(县环境局牵头,县资源局配合)

14.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原则上,国土空间规划方案提交审议前,对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应当完成调查和风险评估;规划方案已审议但未报批的,应在规划方案和供地方案报批前完成调查和风险评估;供地方案已报批的,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完成调查和风险评估。(县资源局牵头,县环境局配合)

15.对于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土壤环境质量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县资源局牵头,县环境局配合)

16.完善准入管理机制,采取“净土收储”“净土供应”“净土开发”或“环境修复十开发建设”等模式,严格污染地块用途管制,落实准入管理要求。(县资源局、县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未完成的地块,严禁进入用地程序。(县资源局牵头、县环境局配合)

18.完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地块用途变更,土地使用权回收、转让,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信息。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充分利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共享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管控修复等信息,推动建立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空间规划“一张图”,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县环境局、县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19.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提升土壤有机质,开展耕地土壤酸化治理,通过完善田间排灌工程、结合施用石灰性土壤调理剂、增施有机肥和改善耕作制度等综合措施,提升土壤pH值,提升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县农业农村局牵头)

20.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时将辖区已确定的污染地块、危险化学品搬迁改造企业地块以及工矿企业腾退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遗留地块为重点,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严格实施风险管控与修复。(县环境局、县经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监管,重点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以及污染地块修复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完工后要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对暂不开发的受污染建设地块,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防止污染扩散。(县环境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城管局配合)

22.支持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建设。(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环境局、县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

(五)加强土壤环境执法。

2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探索完善土壤生态环境执法机制和土壤环境执法事项清单制度,组织开展土壤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污染土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认真办理涉土壤生态环境信访投诉案件。(县环境局牵头,县资源局配合)

(六)着力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24.开展“双源”(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县环境局牵头,县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配合)

25.开展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及周边环境状况调查。(县环境局牵头,县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镇(办)、县级有关部门要落实本行政区、本部门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县财政局牵头,县环境局、县发改局、县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

(三)强化督查考核。把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生态环保督察工作重点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对防治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区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群众反映强烈的镇(办)、部门,约谈主要负责人。(县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深化宣传教育。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计划,领导干部带头宣传《土壤污染防治法》。组织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环境宣传教育,普及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在全社会树立统筹环境治理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和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县环境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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