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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水利局2021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备注

1

镇水立(2019)31号

陕西龙德润翔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徐钊)在月河镇菩萨殿村七组、先进村河道内违规建堤及乱堆乱占

陕西龙德润翔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61252619911****764

徐钊

河道内违规建堤及乱堆乱占

一覆平河道;二补办河道建设项目相关手续;三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主动履行

已收缴

2

镇水立(2020)27号

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勇)在永乐街道办青河社区一组龙头湾永乐街道办青河社区一组龙头湾

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125261986****773X

王勇

无证采砂

一、警告;二、罚款20000元及没收非法所得6760元;三、复平河道的行政处罚。

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主动履行

已收缴

3

镇水立(2020)33号

镇安县德盛矿业有限公司(张瑞)在回龙镇双龙村九组(寨子沟)河道内违规堆放弃渣及违规修建

镇安县德盛矿业有限公司

6125261987****0019

张瑞

河道内违规堆放弃渣及违规修建

1、警告;2、罚款伍万壹仟元;3、恢复河道原貌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主动履行

已收缴

4

镇水立(2020)31号

商南永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李文政)在回龙镇双龙村九组(寨子沟)河道内违规堆放弃渣及违规修建

商南永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6125261968****0013

李文政

河道内违规堆放弃渣及违规修建

1、警告;2、罚款捌万元;3、恢复河道原貌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主动履行

已收缴

5

镇水立(2021)15号

赵安平在木王镇平安村、朝阳村清淤超深度超规范及弃渣占用河道

赵安平

6125261975****0016

赵安平

清淤超深度超规范及弃渣占用河道

一、警告;二、罚款壹万元;三、覆平河道的行政处罚。

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

主动履行

已收缴

6

镇水立(2021)02号

陕西桂花旬河开发有限公司(邹文)在庙沟镇中坪村、柴坪镇建国村、柴坪镇东瓜村河道违规采砂及乱堆乱占

陕西桂花旬河开发有限公司

612421970****1713

邹文

河道违规采砂及乱堆乱占

一、警告;二、罚款叁万元;三、覆平河道的行政处罚。

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主动履行

已收缴

7

镇水立(2021)24号

谢仁礼在青铜关镇前湾村一组违规无证采砂

谢仁礼

6125261962****4074

谢仁礼

违规无证采砂

一、警告、二、没收非法所得4500元和罚款20000元,三、覆平河道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主动履行

已收缴

8

镇水立(2021)07号

熊显德在月河镇川河村十二组河道管理范围违规堆放

熊显德

6125261966****8371

熊显德

河道管理范围违规堆放

一警告、二罚款10000元,三恢复河道原貌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主动履行

已收缴

9

镇水立(2021)18号

陈发前在月河镇川河村八组、十组河道管理范围违规堆放

陈发前

6125261960****8371

陈发前

河道管理范围违规堆放

一、警告、二、罚款10000元,三、恢复河道原貌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主动履行

已收缴

10

镇水立(2021)19号

高斌在回龙镇回龙村二组占用防洪通道

高斌

6125261980****0599

高斌

占用防洪通道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立即拆除占用防洪通道部分;3、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主动履行

已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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