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1 |
镇水立(2019)31号 |
陕西龙德润翔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徐钊)在月河镇菩萨殿村七组、先进村河道内违规建堤及乱堆乱占 |
陕西龙德润翔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
61252619911****764 |
徐钊 |
河道内违规建堤及乱堆乱占 |
一覆平河道;二补办河道建设项目相关手续;三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主动履行 已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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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镇水立(2020)27号 |
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勇)在永乐街道办青河社区一组龙头湾永乐街道办青河社区一组龙头湾 |
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6125261986****773X |
王勇 |
无证采砂 |
一、警告;二、罚款20000元及没收非法所得6760元;三、复平河道的行政处罚。 |
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主动履行 已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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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镇水立(2020)33号 |
镇安县德盛矿业有限公司(张瑞)在回龙镇双龙村九组(寨子沟)河道内违规堆放弃渣及违规修建 |
镇安县德盛矿业有限公司 |
6125261987****0019 |
张瑞 |
河道内违规堆放弃渣及违规修建 |
1、警告;2、罚款伍万壹仟元;3、恢复河道原貌的行政处罚决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
主动履行 已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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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镇水立(2020)31号 |
商南永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李文政)在回龙镇双龙村九组(寨子沟)河道内违规堆放弃渣及违规修建 |
商南永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6125261968****0013 |
李文政 |
河道内违规堆放弃渣及违规修建 |
1、警告;2、罚款捌万元;3、恢复河道原貌的行政处罚决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
主动履行 已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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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镇水立(2021)15号 |
赵安平在木王镇平安村、朝阳村清淤超深度超规范及弃渣占用河道 |
赵安平 |
6125261975****0016 |
赵安平 |
清淤超深度超规范及弃渣占用河道 |
一、警告;二、罚款壹万元;三、覆平河道的行政处罚。 |
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 |
主动履行 已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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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镇水立(2021)02号 |
陕西桂花旬河开发有限公司(邹文)在庙沟镇中坪村、柴坪镇建国村、柴坪镇东瓜村河道违规采砂及乱堆乱占 |
陕西桂花旬河开发有限公司 |
612421970****1713 |
邹文 |
河道违规采砂及乱堆乱占 |
一、警告;二、罚款叁万元;三、覆平河道的行政处罚。 |
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主动履行 已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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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镇水立(2021)24号 |
谢仁礼在青铜关镇前湾村一组违规无证采砂 |
谢仁礼 |
6125261962****4074 |
谢仁礼 |
违规无证采砂 |
一、警告、二、没收非法所得4500元和罚款20000元,三、覆平河道的行政处罚决定。 |
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主动履行 已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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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镇水立(2021)07号 |
熊显德在月河镇川河村十二组河道管理范围违规堆放 |
熊显德 |
6125261966****8371 |
熊显德 |
河道管理范围违规堆放 |
一警告、二罚款10000元,三恢复河道原貌的行政处罚决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主动履行 已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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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镇水立(2021)18号 |
陈发前在月河镇川河村八组、十组河道管理范围违规堆放 |
陈发前 |
6125261960****8371 |
陈发前 |
河道管理范围违规堆放 |
一、警告、二、罚款10000元,三、恢复河道原貌的行政处罚决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主动履行 已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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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镇水立(2021)19号 |
高斌在回龙镇回龙村二组占用防洪通道 |
高斌 |
6125261980****0599 |
高斌 |
占用防洪通道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立即拆除占用防洪通道部分;3、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主动履行 已收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