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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工作服务对象都有哪些?

所有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均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

一、退役军官

1.军队转业干部:指以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军官;

2.复员干部:是指以复员形式退出现役,退役后政府未安排工作、目前只享受政府生活补贴的退役军官;

3.自主择业干部:是指以自主择业形式退出现役,退役后政府未安排工作,每月领取自主择业军官工资的退役军官;

4.军队离退休干部。

二、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2.回乡生产退役士兵。是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退役,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之后,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4.退休士官;

5.老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服役、目前复员在乡、且复员后政府未再安排工作的退伍老军人;

6.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是指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退役后因各种原因未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放弃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目前全县自谋职业退役士兵61人,均与县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签订了自谋职业协议且经县公证处公证,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三属

分别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及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注:烈士、因公牺牲现役军人、病故现役军人生前由他人过继的子女,也属于三属范畴。除本节所述情形之外的所有亲属,均不能称为遗属。

四、部分烈士子女

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五、现役军人家属

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由现役军人抚养的兄弟姐妹。

注:新兵入伍后因身体、思想原因退兵及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者不属于退役军人,不在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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