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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就业优先政策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商洛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商洛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社〔2021〕164),由镇安县财政局、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镇安县就业优先政策实施细则镇人社〔2022〕1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商洛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社〔2021〕164),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核定县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审核县人社部门提出的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计划;根据人社部门下达补贴资金支付文件或核定凭证,负责支付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支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人社部门: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负责受理、审核就业补贴申请,公示、确认审核结果,下达补贴资金支付文件;支付个人补贴资金或受财政部门委托支付单位的补贴资金;按规定管理和保存就业补贴申报资料;负责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第四条  就业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就业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创业补贴、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相关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以下涉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补贴政策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均可同等享受)、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军人(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下同)、大学生村官等(以下简称七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

取消定点培训机构批准认定制度,建立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备案制度,支持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企业承担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应主要采取定单式、定向式、项目制等培训方式,推动实现培训即就业,强化培训的就业导向。培训单位组织培训前按规定向人社部门履行备案手续,通过开班审核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工作要求等事项由人社部门具体确定。人社部门应对培训过程实施监管,核实培训的真实性,根据培训效果给予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6个方面: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培训专业实习操作条件及培养成本和最低课时要求将培训专业分为A、B、C、D四类确定就业技能培训基本补贴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培训补贴以培训班次为单位,按以下规定分类核算确定。

1、培训就业率低于30%。培训后3个月内该班次就业率低于30%的,该班次培训后实现就业人员可享受基本培训补贴,其余人员均不给予培训补贴。

2.培训就业率高于30%(含)。培训后3个月内该班次就业率高于30%的,该班次培训合格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培训补贴;培训就业率高于50%(含),该班次培训人员按基本补贴标准的130%给予补贴。

七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技能等级证书且在3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基本补贴标准的150%给予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对七类人员自愿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培训项目类别(含SI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等)和培训效果给予补贴。其中,参加SYB、网络创业等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500元给予补贴。参加IYB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创业培训时间一般应不少于80课时。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该项补贴仅针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期限分类确定补贴标准。培训时间为1学期720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500元;培训时间为1学年1440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若培训对象为农村学员或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再给予其生活费补贴。培训时间为1学期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 1000元;培训时间为1学年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四)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企业新招用七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合法合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同类工种、相同或相近课时就业技能培训基本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补贴。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每人每年5000元、7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每人4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六)项目制培训补贴。主要针对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和退役军人。各县区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社会具有资质的优质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项目制培训应突出反映工作绩效。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补贴根据实际参训人员总数进行核算,培训课时及补贴标准按照就业培训相关专业分类,A类专业补贴标准为1500元,B类专业补贴标准为2000元,C类专业补贴标准为2500元,D类专业补贴标准为3000元。培训后就业创业成功率低于50%的,不予补贴;培训后就业创业成功率在50%(含)至65%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后就业创业成功率在65%(含)至80%的,按补贴标准的125%给予补贴;培训后就业创业成功率在80%(含)以上的,按补贴标准的150%给予补贴。

县人社、财政部门购买培训项目应提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名称、对象范围、目标任务、培训规模、课程设置、培训期限、预期效果、资金支付等要求,在与培训机构达成合作意向,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各县区制定方案应充分考虑项目适用人群、适合开班时间、班次学员规模、培训地点选择等因素。由培训机构通过发布公告等形式组织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2019-2021年)开展的职业培训补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专账资金不足的,符合以上6个方面职业培训补贴要求的,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七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其中,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1次,不得重复享受。技能鉴定补贴由市人社局直接支付各技能鉴定机构。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失败时(达到退休年龄的除外),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

(6)失业的残疾人;

(7)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8)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10)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对各类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失败时,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社会保险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其中,给予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标准: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为单位缴费部分;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或者自主创业后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

当年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就业补助资金总额的20%。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一)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补贴标准。政府集中开发的公共管理服务类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7%。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后勤辅助类的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

当年用于岗位补贴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就业补助资金总额的30%。

第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

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在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国家级贫困县、艰苦边远县的见习人员范围可扩大至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自愿开展见习工作的用人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后开展工作。

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5元,补贴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见习单位接收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见习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补贴。

经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简称职介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职介对象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或用工个人签订两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的,按实际介绍就业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高于500元。

具体补贴标准按照《镇安县职业介绍补贴管理办法》(镇人社〔2021〕 27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短期职介工作的通知》(镇人社 〔2022〕183号)执行。

第十二条 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

对达到标准经县区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按每孵化成功或存活1个创业实体不超过1万元,每带动1个人就业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核算,给予创业孵化项目补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成功创业或实现就业的,按其他劳动力补贴标准的1.5倍核算。每个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每年享受创业孵化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创业实体和就业的自然人作为核算指标,只能使用1次,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县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总额最高按本级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10%安排。

第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主要补助项目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运行维护及升级改造,人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动态调查,就业创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跨地区劳务协作;就业创业典型、就业创业工作先进表彰奖励,创业项目推介和成果展示;就业创业服务场所维护修缮和设备购置、聘请专业人员及购买社会机构提供的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印制等。

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 评审、评选工作。并根据国家、省级和市级评审、评选结果,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分别按每个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对县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按每个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同一年度内获得两个级别以上的示范基地、示范园区一次性奖补资金不超过最高级别奖补资金数额),对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按每个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列支。

县人社局开展县级就业扶贫示范社区工厂(基地)、示范企业评选活动,对吸纳脱贫劳动力或劳动力就业成绩突出的,评选为县级就业扶贫示范社区工厂(基地)、示范企业。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发〔2018〕9号)精神,在享受规定补贴基础上,对吸纳脱贫劳动力或劳动力就业成效突出的县级就业扶贫示范社区工厂(基地)、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开展就业创业工作先进表彰奖励和困难农民工慰问,返乡人员成功创业并带动就业成效突出的年终评优奖励5000元;对在县内外企业就业的优秀员工给予奖励金,对家庭的确困难的农民工发放慰问金(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春节前后返乡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陕政农工发〔2019〕3号)),奖励金和慰问金单次不超过500元。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人社部门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全市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对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按每个500万元、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按每个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国家级高技能人才项目所需资金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评审、国家备案结果,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省级高技能人才项目仍按照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使用

第十六条 个人和单位一般按属地原则申请就业补贴。人社部门应随时受理各类补贴申请,每两个月审核支付一次。政策扶持对象(个人和单位)应在达到各类补贴申报条件之日起 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超过6个月的,人社部门不再受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一)职业培训补贴。

1.个人在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培训单位缴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应在完成培训后向备案该单位的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或毕业证书等能够证明本人属于政策补贴对象的有效凭证,补贴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或复印件、培训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等材料。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后实现就业创业的,除已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过就业创业登记的人员外,还应提供就业创业相关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或其他可证明其实现就业创业的相关材料,补贴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复印件。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等材料。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申请交通和生活费补贴,人社部门要核实身份信息。个人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由人社部门进行内部核查。

2.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培训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应在完成培训后申请补贴,提供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电子版,含联系电话等信息,下同)、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就业创业相关证明复印件、培训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等材料。代为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等材料。代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申请交通和生活费补贴,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等材料,人社部门要核实身份信息。个人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由人社部门进行内部核查。

3.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和技师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等材料。个人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由人社部门进行内部核查。企业组织开展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其中,开展学徒制培训备案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3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4.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应向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包括理论讲解、实践操作、就业推荐、创业规划、开业指导、后续跟踪等服务在内的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教材和内容、授课教师信息、培训人员花名册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核实备案。培训后,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培训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不低于10次(每次约20分钟左右)的培训视频资料、实际参训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相关证明复印件(仅实现就业创业的人员提供)等材料。代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申请交通和生活费补贴,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等材料,人社部门要核实身份信息。

以上申请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对培训单位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培训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项目制培训补贴按协议约定支付。

培训单位代为申请的补贴,应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发放到补贴对象本人。人社部门要逐一核查备案,确保资金发放到位。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类人员自主选择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免收费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在完成鉴定(考核)工作后1个月内,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补贴,提供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个人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由人社部门进行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企业(单位)申领。企业(单位)应在完成参保缴费后1个月内,向其社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提供用人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不提供)等材料。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社部门进行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个人申领。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在完成参保缴费后,向其社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就业创业证灵活就业登记信息)或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等材料。自主创业失败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销材料。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社部门进行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用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提供公岗人员考勤表、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单)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就业见习补贴。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应在人员完成见习后1个月内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提供见习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通过银行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材料。申请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还应提供就业见习留用人员花名册、见习留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在见习人员上岗前完成资料审核和投保工作。

(六)职业介绍补贴。

职介机构应在完成职介工作后向县人社局提出补贴申请,提供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报告、职业介绍人员花名册、服务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等资料。

(七)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应在其创业实体登记注册后7至12个月期间,向创业所在地县人社局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和原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或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创业者与实体照片、补贴对象本人农行卡复印件等资料,经人社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八)创业孵化项目补贴。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人社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后要向社会公示(事前已公示确认的补贴项目及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具有一定期限初次审核公示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未发生变化的支出项目除外),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和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公示平台一般为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也可在覆盖本辖区的其他网站或平面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财政省管县人社部门每年初制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按计划使用。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该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级人社部门每年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省级高技能人才项目仍按照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项目实施。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各县区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高技能人才宣传、高技能人才管理、高技能人才基础能力建设等活动。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各县区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第二十条 县人社、财政部门应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和待遇查询,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提供纸质材料。管理信息系统、部门信息共享暂时达不到精简要求的,应加快系统建设、应用和材料精简工作进度,立足实际能减则减、逐步精简,推动单位基础信息,个人基本身份类别信息、就业创业相关信息和享受低保、助学贷款、特困救助等信息尽早实现联网查询。对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项目,同一政策应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领”,初次申请时限时办理,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就业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用好就业资金管理系统,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落地。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人社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各项补贴,加快就业资金预算执行进度,保持资金支出进度与序时进度基本一致,防止年底集中支出就业资金,增强就业资金使用的时效性与均衡性。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定期对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风险防控。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资金的绩效管理。省财政厅、人社厅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资金绩效评价。市、县区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县人社、财政部门坚持就业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受理但未完成审核划拨手续的各项补贴,按原政策规定审核划拨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  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享受就业帮扶政策年龄统一为16-60周岁(不分男女)。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实现县外就业的给予交通补贴,标准为县外市内补贴150元、市外省内补贴300元、省外补贴500元;实现县外就业的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每人给予求职补贴50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具体办理程序另行制定。涉及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其他方面的就业创业补贴,就业帮扶政策有规定的,遵其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1月1日起施行,之前文件(就业帮扶相关文件除外)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镇安县人社局、财政局《镇安县就业补助资金实施细则》(镇人社〔2020〕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商洛市就业技能培训基本补贴标准

专业层次

主要培训专业

基本补贴标准

课时

要求

A类

茶叶加工工、食用菌生产工、中药材种植员、护林员、育婴员、保育员、家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养老护理员、保健调理师、评茶员、营销师、修脚师、家禽饲养员、家畜饲养员、保安员、经编工、竹麻制品加工工、绒线编织拼布工、人造花制造工、保洁员、果蔬坚果加工工、装卸搬运工、旅店服务员、银行综合柜员、银行客户业务员、导游、旅游咨询员、公共浏览场所服务员、休闲农业服务员、物业管理员、安检员、燃气供应员、缝纫品整形工、水泥生产工、露天采矿工、矿石处理工、选矿脱水工、尾矿工、废旧物资加工处理工、包装工、安全员、质检员、商品营业员、收银员、快递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皮革护理员、中药炮制工、化学检验员、餐厅服务员、钢筋工、砌筑工、架子工、缝纫工、公路养护工、加气混凝土制品工、露天矿物开采辅助工、运矿排土工、矿井开掘工、井下采矿工、矿井通风工、多晶硅制取工等。

每人每8课时100元

培训时长不少于80课时

B类

农业技术员、农业经理人、园艺工、工艺画制作工、民间工艺品制作工、婴幼儿发展引导员、营养配餐员、裁剪工、电器附件制造工、起重工、消防设施操作员、计算机维修工、家禽繁育员、药物制剂工、化学试剂生产工、化学合成制药工、塑料制品成型制作工、糕点面包烘焙工、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美发师、电子商务师等。

每人每8课时120元

培训时长不少于120课时

C类

电工、焊工、仪器仪表制造工、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药物检验员、美容师、中式烹调师、健康照护师、公共营养师、健康管理师等。

每人每8课时140元

培训时长不少于160课时

D类

车工、铣工、钳工、汽车维修工、汽车装调工、电梯安装维修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道路客运汽车驾驶员、道路货运汽车驾驶员、专用车辆驾驶员、无人机驾驶员、挖掘铲运和桩工机械司机等。

每人每8课时160元

培训时长不少于200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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