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辅助浏览

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巩固全县造林绿化成果,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加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全县实施封山禁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

(一)镇安县区域内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特种用途林地。

(二)退耕还林地以及商洛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所属镇安县境内的核心保护区,陕西木王国家森林公园、陕西鹰嘴石省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

(三)县城及镇办集中式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二、封山禁牧期限

封山禁牧区域内自然保护地(包括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以及集中式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禁牧期限为长期;其他禁牧区域的封山禁牧期限为5年。

三、在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

(二)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界桩、围栏和标牌;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处罚办法

(一)对违反本通告,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二)对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封山禁牧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县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镇办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封山禁牧有关工作。

举报电话:0914-5322440   0914-5322894

镇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