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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21〕60号

各镇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安县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镇安县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程序,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创新,切实打通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实现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分离,提升救助工作效率与效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陕民字〔2021〕32号)、《商洛市民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商民发〔2021〕8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审核权限下放工作,持续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解决审核审批链条过长、时限过长等问题,变限时审批为即时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能,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时效性和困难群众的满意度,推动"放管服"改革活力再释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推进“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委托下放到镇办的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审批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到权责统一。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基本出发点,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地方做起,切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三)坚持“三变三不变”原则。“三变”即县民政局由审批变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审核变审批,救助金由县民政局发放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三不变”即对象不变、政策不变、原则不变。

三、下放事项

从2021年10月1日起,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核确认权限由县人民政府下放赋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四、工作职责

(一)县民政局职责 

1.负责社会救助政策的贯彻执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

2.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并按时拨付。

3.建立信息核对工作机制,组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4.负责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举报查实工作。

5.会同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二)县财政局职责

1.负责做好本级配套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拨付。

2.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会同民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负责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组织入户调查、审核确认、公开公示、资金发放、上报备案等工作。

2.负责及时更新完善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信息数据,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发放数据完全一致。

3.负责辖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定期复核、动态管理、数据统计和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4.负责社会救助档案、信息台账和各类报表等资料的管理工作。

5.负责低保、特困供养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举报查实工作。 

(四)村(社区)职责 

1.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资料收集、入户调查、初步审核、公开公示等工作。

2.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及时发现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受申请人委托,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申请社会救助。 

3.对发现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变动情况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解释和处理群众信访维稳工作。

五、审批流程

(一)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申请人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填写《备案表》。

3.审核。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县民政局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审核会议,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

(4)对审核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 (居 )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进行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确认,同时报县民政局备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同时报县民政局备案。 

六、资金发放

各镇(办)应当建立低保和特困供养资金专帐,县民政局、财政局定期将低保、特困供养资金预拨到各镇办,各镇办通过惠农"一卡通"按时将低保资金、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发放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等按原渠道发放。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发放,城市低保、特困供养资金按月发放。

七、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5日至9月10日)。制定实施方案,征求部门、镇(办)和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专题会议,周密部署审批权限下放工作事宜;与省市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在审批权限下放后,做好各级操作员系统权限技术变更事宜。

(二)业务培训阶段(9月11日至9月25日)。县民政局对各镇(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各镇(办)对辖区包村干部、村组干部进行集中培训,熟练掌握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的有关政策要求、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等。

(三)审批权限移交阶段(9月26日至9月30日)。各级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围绕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做好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交接。

(四)全面组织实施阶段(10月1日起)。各镇(办)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全面组织实施。县民政局做好指导、协调和督导,对重点镇(办)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督导和帮助,及时纠偏纠错,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五)总结上报阶段(11月31日前)。县民政局对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工作进行科学总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于11月底前上报县政府和市民政局。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是今年全县改革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县级成立以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民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办公。各镇办也要建立相应机构,进一步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周密部署、稳步推进,确保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实现改革无缝衔接。 

(二)统筹协调、密切协作。县民政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预拨工作,同时要做好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指导工作。县人社局要配合做好镇办社会救助干部队伍人员配备工作,确保各镇(办)社会救助干部不少于2人。

(三)规范程序,认真履职。各镇(办)要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审核申报、公开公示、动态管理等工作,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同时,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对不严格执行救助政策而造成影响的,失职渎职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监管,严明纪律。县民政局要切实加强对各镇(街道)的业务指导,提高经办人员履职能力,细化工作流程,指导镇(办)建立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认真履行社会救助监督主体责任,加强新确认对象入户抽查,对发现的对象不准确、程序不规范问题要及时指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出现“人情保”“关系保”“优亲厚友”等违规现象或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的,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程序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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