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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安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18-01-18 17:56 来源: 镇安县政府 作者: 扶贫局 编辑: 扶贫局 浏览:


各镇党委、政府,永乐街道办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为了确保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规范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杜绝违纪违规问题发生,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镇安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能,认真贯彻执行。

 

                                                                                                     镇安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930

镇安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

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严格执行《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管理办法》、《镇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强化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经财政局统筹整合使用的所有项目,包括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项目、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他项目。

第三条扶贫项目扶持的对象,为逐级审核、精准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项目安排要坚持精准扶持的原则,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项目安排与贫困户、贫困村衔接,与脱贫成效挂钩,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和产业化扶贫项目到户部分,扶持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的在册贫困户,小型基础设施项目,用于支持贫困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计划编制的原则。

一是瞄准贫困 、精准发力。扶贫项目安排必须围绕贫困县摘帽,贫困村退出和贫困户脱贫,按照“保基本”“保标准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精准安排资金使用,因村制宜,因户施法,因人施策,资金精准用于扶贫对象,确保项目安排与脱贫退出紧密衔接。

二是公开透明,阳光操作。项目计划安排使用信息及相关政策必须公开,计划的申报和下达要利用网络媒体及政务公开栏公告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项目安排要以培育贫困人口增收产业为重点,资金安排中重点用于产业类扶贫项目,为贫困户稳定脱贫奠定基础,兼顾贫困人口能力提高和贫困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五条 计划编制依据

一是上级下达的资金规模计划,县脱贫领导小组统筹资金规模计划。

二是县脱贫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资金分类安排意见。

三是中、省、市、县确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及扶持额度要求。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是产业扶持。包括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和产业化项目两大类项目,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和苗木花卉、林下种养、森林旅游等林业经济项目及新兴扶贫产业项目等。

二是金融扶贫支持项目。围绕缓解贫困户生产资金短缺困难,支付小额信贷利息补贴和互助资金利息补贴项目等。

三是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围绕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行业扶贫项目又难以覆盖的小型公益性生产性设施,小型农村安全饮水配套设施,服务于产业发展的产业路等。

四是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贫困人口就业和创业能力,支持对贫困劳动力实施的劳动力就业培训、实用技术培训等。

五是项目管理费。根据项目管理实际需要,可以从整合财政资金中按1%的比例列支项目管理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成果宣传、公告公示、报账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监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的费用。

第七条建立项目库。

第一步:确定分年度贫困村退出名单。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通知分年度贫困村计划退出名单。

第二步:编制到村项目规划,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确定的打造脱贫攻坚示范村、示范产业以及示范区域的重点项目;二是对照脱贫退出“5.7.7”标准,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计划退出村、脱贫户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项目。 重点项目由发改局、扶贫局、农业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进行项目规划,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退出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以各主管部门为主体,依据分年度计划争取的资金规模(以20%增幅测算年度资金规模),会同各镇(办)对分年度退出贫困村逐村规划项目,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产业类项目以镇(办)为主体,在农业产业主管部门指导下逐村、逐户规划项目,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步,项目评审入库。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各镇办规划上报的项目,组织项目评审组,依据政策要求和项目可行性进行评审,确定拟入库项目名单草案。

第四步,审定入库项目。项目评审通过后,报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步,建立项目库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建立全县脱贫攻坚总项目库,各项目主管部门、各镇办负责建立本镇、本部门的分项目库。

年度各部门、各镇办计划编制、计划上报,一律从项目库中提取项目,严禁用非项目库项目编制上报计划。

第八条 计划管理程序

第一步 在接到省市或县脱贫领导小组下达扶资金规模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分类安排意见,提交局务会研究,报请县脱贫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步 在接到脱贫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分类安排意见3个工作日内,通知到主管局,各局接到通知5日内,从经过专家评审的年度项目库内提取项目,编制项目计划,报脱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初审,分批提交脱贫领导小组审核,办公室通知各局上报省市审批备案。

第三步 在接到省市批准备案通知或上报备案文件15日后,未接到省市不同意备案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将本批计划以脱贫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下达到镇或项目主管施单位,主管单位将计划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下达计划必须明确项目实施期限及报账终止期限。

第九条 项目计划变更。项目实施单位在编制和上报项目规划时(入库备选项目),必须坚持科学严谨的态度,依据贫困村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对照脱贫“577”标准,“填平补齐”筛选项目,申报的项目要有较长的时效性,确保计划下达后能够按照计划实施。因省市县大型工程项目实施、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以文件提请项目变更,逐级审批,履行变更报批程序,严禁随意变更项目计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实行公告公示制。项目管理要强化公告公示,引导贫困人口广泛参与项目建设。实行县级网站公示、镇级政务公开栏公示,村级村务公开栏公示。在项目启动建设前要做好下达计划、项目预算公示,项目实施结束要做好项目决算公示、资金到户项目要做好资金补助到户公示,接受贫困群众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实施。

一是工程类项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标选择施工单位,10-30万元工程实行议标或竞争性谈判选择施工单位,10万元以下采用自营补助形式,由村委会组织项目实施。

二是到户项目。由村委会、合作社或扶贫企业,依据计划,做好项目户相关知识培训,落实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加强检查指导,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产业项目实施方式。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由村委会组织项目建设贫困户按计划及质量标准要求实施;产业化项目由企业或合作社组织实施,实施的方式可以是企业或合作社组织项目贫困户完成项目实施,由项目贫困户自主经营,扶贫资金在验收合格后,70%补助到户资金通过“一卡通”直补到户;也可以由企业或合作社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统一采购种苗等必须物资发放到户,组织项目贫困户完成项目实施,由贫困户自主经营,70%补助到户资金以物资采购手续报账;还可以由企业或合作社统一组织,集中实施,统一经营,扶贫资金以折股量化的方式扶持到户,即:贫困户申请、企业或合作社与贫困户签订协议、发放股金证,以保证贫困户权益。

第十三条 项目监督管理。项目实行分级监管体制。县级为监督主体,每季度巡回监督检查一次,发现问题随即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镇级为管理主体,每半月巡回检查一次,指导项目建设,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完善管理;村级或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实施主体,由村委会或企业、合作社组织项目按计划实施,村监委会实行全程监督,确保项目按计划和质量标准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管理。档案是项目建设的完整真实反映。从项目规划申报到计划下达,再到组织实施各个环节都必须要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因此,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要作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逐项目建立档案,真实地反映项目申报实施的全过程。项目的完整档案应包括:

一是项目申报文件及项目申报书。

二是项目计划下达文件。

三是项目实施方案。

四是工程类项目的议标(招标)资料。

五是项目预算公示资料。

六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记录。

七是竣工总结及决算公示资料。

八是项目验收资料。

九是资金报账资料,

第四章  项目验收报账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为了做到项目管理的客观公正,必须认真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产业类项目,由产业办牵头,分别组织农业、林业、畜牧等专业部门及财政、审计等管理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产业类扶贫项目验收。工程类项目,分别由交通、水务等部门牵头组成联合验收组,确保扶贫项目管理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第十六条 验收组人员构成。组成验收组人员应包括验收县级牵头部门领导、项目涉及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财政审计等方面管理人员;镇分管领导、扶贫、财政等方面管理人员,力求做到人员构成的广泛性与专业性协调统一,以确保验收的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验收程序。项目验收实行分级验收制。

第一步项目实施单位对照计划自查验收。项目竣工,项目实施单位对照计划,逐户、逐子项目、逐地块全面自查验收,确保建设项目完全达到计划要求。

第二步镇村联合初验。项目竣工,项目实施单位自查验收符合计划要求后,提请镇组织联合验收。验收组对已竣工项目深入实地进行验收。首先将扶持对象与扶贫信息系统比对,确保扶持对象必须是在册贫困户。其次对项目实施结果与下达计划比对,确保项目是按计划实施。第三是深入建设现场和项目实施户实地检查项目实施规模与质量,是否达到计划要求。最后验收结束形成验收单,由验收组成员签字确认。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项目扶持物资到户表和资金补助到户表,由验收组审核填写验收结果意见。

第三步县级验收。按分级报账制要求,镇级报账项目,镇级验收,县级抽查监督。县级报账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最终验收,县联合验收组深入项目实施单位和实地,一是核查扶贫对象是否为在册贫困户。二是核查项目是否按计划实施。三是深入农户和实地核查项目建设规模及质量是否达标,抽查农户不少于项目农户总数的30%,验收结束,形成项目验收单,验收组成员本人签字确认。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项目扶持物资到户表和资金补助到户表,由验收组填写验收结果意见。四是财政、扶贫部门不定期组织督查抽验,以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避免资金浪费或违纪形象发生。

第十八条报账兑付。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统筹整合涉农财政资金报账制要求,凭验收单和确认签字的项目扶持物资到户表和资金补助到户表,准备报账资料及时完成报账和资金兑付。实行分行业分级报账制。分行业报账即:行业管理项目,计划资金下达到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实施项目管理,完成项目验收,组织报账兑付。分级报账即:50万元以下项目在镇级报账,由镇级主管单位实施项目管理,完成项目验收,组织报账兑付;50万元以上县级主管部门报账,实施项目管理,完成项目验收,组织报账兑付。项目报账结束,由主管部门,将项目实施管理档案、报账资料归纳整理成册,复印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五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镇安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101日起施行,新的管理细则发布之日起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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