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za779940273-2021-001068 | 发布机构 | 镇安县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 文 号 | 镇脱领组发〔2021〕2号 |
是否有效 | 有效 | 有限期限 |
镇安县巩固脱贫成果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库建设,巩固脱贫成果,促进扶贫项目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扶办发〔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安排的产业发展类、基础设施类、就业帮扶类及其他与脱贫成果巩固目标相关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库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聚焦精准。根据县级脱贫巩固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聚焦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需求,重点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升,落实产业扶贫政策措施由到村到户为主向到镇到村带户为主转变,壮大贫困地区发展。
(二)坚持群众参与。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尊重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引导贫困群众参与入库扶贫项目选择、项目实施、竣工后管理,提高群众参与度、知晓度,增强获得感。
(三)坚持公开透明。严格项目入库程序,落实“两个一律”和“三公示一公告”,项目入库前要逐级公示,经批准并建设竣工后的项目要在实施地公告,充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行扶贫项目阳光化管理。
(四)坚持动态管理。项目库建设要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在使用中不断完善。符合需求的项目按程序纳入项目库,不再符合实际需求的项目移出项目库,根据项目进展、项目效果等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相关项目内容,充分体现项目储备功能和管理功能,确保项目库储备质量。
第四条 项目入库程序是:村级申报、镇办初审、主管部门审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项目库是我县年度实施扶贫项目的来源。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特殊情况的,应按照动态调整程序补充入库,并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进行备案。
第二章 入库程序
第六条 扶贫项目入库遵循如下程序:
(一)村级申报。村“两委”在收集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四支队伍”结合本村脱贫成果巩固需求、集体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研判初拟项目清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项目清单,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办人民政府初审。
(二)镇办初审。镇办要按照村级申报项目清单,结合镇域规划布局对同类型项目或跨村连片项目进行合并,同时组织人员深入到村或项目建设地点调查核实,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项目名称、规划年度、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投入、预期效益、贫困群众是否参与等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后在镇办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主管部门审核。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对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论证,审核是否符合有关规划、是否符合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是否与脱贫巩固需求相匹配,是否符合当地实际等,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出具审核意见,县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各主管部门审核后的项目,结合脱贫巩固规划及年度资金计划,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跨镇办项目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申报,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四)领导小组审定。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入库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在县级政府网站上公告。同时逐级上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入库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做到可查询、可追溯。镇办负责收集整理村民代表大会议记录、村级申报材料、镇办审核意见、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项目申报文本、实施方案、会议照片、公示影像等资料;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整理本部门审核意见、项目论证报告等。
第八条 入库扶贫项目主要以产业发展类为主,兼顾就业帮扶、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类要结合县域经济布局,以必要的直补到户、村集体经济、园区建设、基地建设、链条延伸的加工、销售6种模式开展,包括蚕桑、食用菌、茶叶、烤烟和中药材、畜牧养殖等“4+X”产业,以及结合地域特点发展的特色产业和效益良好的小众产业,同时配套扶贫小额信贷和互助资金金融扶持政策;就业帮扶类以产业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为依托,通过对带贫主体奖补,增加就业岗位和岗位工资补贴,吸引贫困群众就业2种模式开展,配套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政策;基础设施建设要围绕产业发展,包括产业路、产业桥、生产用水设施等。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项目库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的依据,安排使用扶贫资金时,一律从本年度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安排使用苏陕扶贫协作、定点扶贫及相关行业扶贫资金时,重点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条 项目库数据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和镇办要及时采集项目信息,做好项目维护、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受益户等模块信息更新。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凡按程序申报、审定入库的扶贫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可在每季度末开展。调整项目要根据脱贫人口需求、脱贫成果巩固需求、政策调整变化、不可抗自然因素、市场行情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根据项目进展、项目效果等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相关项目内容;受资金规模和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当年未实施的入库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优先进入下一年度项目库。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项目库建设“三公示一公告”,项目入库前要按申报程序,将申报内容分别由村、镇、县逐级公示,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入库后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公示时间每次不少于10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管理要求,梳理每个入库项目带贫益贫和利益联结机制,合理确定受益群体,涉及产业扶贫项目要明确与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方式。切实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编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行业部门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论证审核,实时对扶贫项目进行跟踪监控,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对自评结果负主体责任,建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扶贫项目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项目入库前的可行性论证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聘请相关行业业务领导、专家、专业财务人员等组成论证小组,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形成论证结论,需要开展论证的项目包括工程类、产业基地建设类、园区类、规模化加工类等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提取、计划下达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镇办及时通知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开展自查验收,达到建设标准后,向主管部门或镇办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或镇办组织分管领导、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纪律监察人员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实地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出具验收单,同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限时完善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并及时报账。项目实施主体责任为实施单位,项目管理主体责任为主管部门或镇办,项目管理监督责任为扶贫和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县级项目总库,行业部门和镇办负责管理项目分库,各村负责管理村级项目清单。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库中已立项实施的项目,应按一个项目一套资料的要求,认真抓好扶贫项目的建档工作,做到专人管理,项目验收后及时完成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