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za779940273-2023-000672 | 发布机构 | 镇安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文 号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有限期限 |
中共镇安县委办公室 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
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镇办发(2020)8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17〕76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商办发〔2018〕35号)精神,促进我县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追赶超越形势需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机制、补齐短板、提质增效,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全面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目标任务
(一)积极培育发展养老服务市场
1、加大放管服力度。在县民政局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县市场监管局办理登记后,在县民政局申请设立许可。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支持保险机构在镇安举办各种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园区。鼓励养老行业、社团组织参与养老服务。鼓励境外、县外投资者在县内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与本县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待遇。
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当地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全面清理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2、培育高效的营商环境。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以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市场化运行。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群实行免费政策;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完善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
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评价和信用监管。完善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逐步将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全面增强居家和智慧养老服务水平
1、加大居家养老的规划力度。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多期建设的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进行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标的,各镇(办)应按照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所需资金可列入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各镇(办)要分级规划设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开展居家养老和日间照料服务留足空间。
2、加强居家养老的人才支持。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充分依托村(居)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工作,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为骨干力量的为老服务模式,提升多元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3、着力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行的养老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优先用于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支持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逐步建立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补贴机制。
4、加快改造居家养老设施。各镇(办)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
(三)加大探索养老服务的新模式
1、推广实施医养结合新模式。到2020年,全县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形成多元化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费用问题。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全面推行家庭医生与辖区老年人签约服务,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医疗机构特别是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女儿童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老年病门诊,并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共建、业务协作,开通转诊、接诊绿色通道。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康复、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服务。
2、试点推广智慧养老新模式。推广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推进养老、保健、医疗服务一体化发展。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借助“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充分依托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建设,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引导整合线上线下养老服务资源,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3、创新多元化的养老模式。依托老年大学、老年协会等文化教育资源,丰富老年人文化供给。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为老服务,满足养老多样化需求。依托度假区、疗养院以及生态资源优势,发展生态养老、田园养老、健康养老等模式,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休闲旅游、生态健康等服务。
4、培育适老金融产品。探索养老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支持有资质的机构按规定积极参与养老金管理,做好相关受托管理、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等服务工作。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通过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老年人护理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化解风险,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
5、加大适老产品研发和运用。及时更新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鼓励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新装备开发方便、可靠、安全的老年产品以及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等。上述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政策扶持
(一)养老服务用地方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对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货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二)财政金融支持方面。逐步建立健全针对低收入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行补贴应根据接收失能老年人等情况合理发放。逐步建立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培育和扶持合格供应商进入。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
(三)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贯彻落实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以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要对其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进行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进行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利用互联网组织串联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在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二)加快制定养老服务行业标准规范。县民政、工商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制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地方标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加快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专业化。
(三)营造良好的养老服务社会氛围。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医养结合试点、居家养老服务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四)加大监管力度和考评运用。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意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监管到位;同时,要运用好“三项机制”,把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范围,综合运用考评结果。各镇(办)、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县发改局、县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导检查,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镇安县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镇安县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部门 |
时间进度 |
1 |
鼓励境外、县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遵守《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登记备案并开展相关活动。 |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办等 |
持续实施 |
2 |
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 |
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审批局等 |
持续实施 |
3 |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
县发改局、县民政局等 |
持续实施 |
4 |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
县民政局、各镇(办)等 |
持续实施 |
5 |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
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人行、县市监局等 |
持续实施 |
6 |
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
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等 |
持续实施 |
7 |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科教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发改局等 |
持续实施 |
8 |
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
县卫健局、县民政局等 |
持续实施 |
9 |
积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
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等 |
持续实施 |
10 |
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 |
县民政局、县发改局等 |
持续实施 |
11 |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
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 |
持续实施 |
12 |
落实职业技能鉴定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 |
县人社局、县民政局等 |
持续实施 |
13 |
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
县人行、县民政局等 |
持续实施 |
14 |
加强服务监管 |
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人行等 |
持续实施 |
15 |
完善镇安县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
县市监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等 |
持续实施 |
16 |
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 |
县民政局等 |
持续实施 |
17 |
公办养老机构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 |
县民政局等 |
持续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