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za779940273-2024-001232 | 发布机构 | 镇安县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08-01 | 文 号 | 镇财办〔2024〕55号 |
是否有效 | 有效 | 有限期限 |
各镇党委、政府,永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各工作机关,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镇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资产配置,厉行勤俭节约,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陕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镇安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镇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精神,按照《镇安县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具体措施》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镇安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工作通知如下。
一、租赁工作要求。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谁租赁、谁负责,先审批、后租赁”的原则,按照集体研究、公开招租,合同一年一签、租金一年一清的要求,规范开展房屋租赁工作。
二、夯实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镇安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镇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包括房屋等国有资产在内的管理主体,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切实把资产管理主体责任、资产使用人的管护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把各级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财经法规、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高效、安全、完整;各镇(街)、部门要强化本镇(街)、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管工作,定期开展清理检查、业务培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损失浪费、流失贬值。
三、严格审批程序。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房(经营性门面房、商铺等)应当首先满足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其次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建立完善公物仓管护机制,健全公物仓资产管理台账,对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应入尽入”。确需房屋租赁的应该严格按照“集体决策、部门申报、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财政批复、单位实施”的程序进行审批,规范填报《镇安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申报审批单》,严禁擅自租赁公务用房(经营性门面房、商铺等)。
四、规范租赁行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租赁公务用房(门面房、商铺等)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市场调查,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方式公开租赁,确保租赁行为合法合规,过程公平、公正、公开;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赁方式、时间、用途、预收租金等,租期一般一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合同一年一签、租金一年一清。
五、强化租金监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门面房、商铺等)等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确保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六、做好定期报告。县财政部门定期收集汇总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接受县人大监督。
特此通知
镇安县财政局 镇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