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za779940273-2025-000326 | 发布机构 | 镇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05 | 文 号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有限期限 |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 , 促进固定资产投资 项 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 , 加强用能管理 , 推进能源节约 , 防止能 源浪费 ,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2023 年第 2 号 ) 等有关法律法规 ,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 。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 , 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 规 、政策标准等 , 对项 目 能源消费 、 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 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 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 目 , 建设单位在报送 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 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 见 。 企业投资项 目 , 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 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项目 ( 火电项 目 除外 ) 开工建设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 , 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 , 如地质勘探 、平整场地 、拆 除旧有建筑物 、 临时建筑 、施工用临时道路 、通水 、通电等不属 于开工建设 。 火电项 目 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 一 方 混凝土 。 单纯购置类项目开工是指生产设备已到场并开始安装。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 , 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 ,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 、使用 。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 ,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 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 部门 申请。节能审查机关在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 , 相关费用 由节能审查机关支付 , 任何单位 、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 名义向项目单位及其相关方收取任何费用 , 以确保审查独立公正 。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省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 法 , 加强地方技术标准建设 , 开展业务培训 , 依据各地能源消费 形势 、 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 、控制化石能源消费 、 完成 节能 目标任务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 , 对各地新上重大 高耗能项目 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 。
第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 应 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 , 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 调 , 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 , 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 标管理 , 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 , 控制化石能源消费 ,坚决遏制高耗能 、 高排放 、低水平项 目盲目发展。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 责 。 节能审查机关应制定并在官方网站公开服务指南 , 列明节能 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 、审查条件、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等 , 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 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 。 上级节能 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 , 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工作衔接 , 重大高耗能 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 并及时将本部门节 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审查按照项 目管理权限和项 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 。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 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 目 , 建设单位在报送 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 需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 见 。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 企业投资项目 , 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 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 建设地点 、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均未改 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 , 其他项 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 , 电力 、 热力折算系数 按当量值 , 下同 ) 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 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上报省发展 改革委进行审查的项目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并在上报文 件中附相关意见 。 自贸区节能审查审批权限等同于省级审批权限 ( 限自贸区范围内项目 , "两高 ”项目除外 )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且不满 10000 吨标 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 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在批复前需征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5000 吨标准煤 ( 不含 5000 吨 ) 或年 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 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节能审查由县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对节能审查机关已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审查 , 在审查过程中因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核增或核减进而引起项目管理权限发生变 化的 , 本着服务项目 、精简流程的原则 , 对核增后不超过上级管 理权限下限 10%的项目 , 可由已委托评审的节能审查机关予以批 复 , 并抄送上级节能审查机关; 对核减后属于下级节能审查机关 管理权限的 , 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可予以批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 以及用能工艺简单 、 节能潜力小的行业 ( 具体行业目录由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 )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可 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 。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 、 规范建设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 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 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 , 建设单位应结合分析情况出具《不单独 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 ( 见附 件 1 ) . 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不再出具 节能审查意见 。县级节能审查机关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监 管 。
单个项 目 涉及两个及以上市 ( 区 ) 的 , 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 目主体工程 ( 或控制性工程 ) 所在市 ( 区 ) 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 其他市 ( 区 ) 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 。 打捆项目 涉及两个 及以上市 ( 区 ) 的 , 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 由子项 目所在市 ( 区 ) 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第十条 各市 ( 区 ) 可结合本地实际 , 在各类开发区 、 新区 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 , 明确区域节能 目标 、 节 能措施 、 能效准入 、 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 。对已经实施区域 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 , 除应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的 , 节能审查 实行告知承诺制 。 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依 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 一 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 建设单位 应编制节能报告 。 项 目节能报告需按照国家和省上确定的编制指 南编写 , 格式规范 , 内容深度达到评审要求 , 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项 目概况;
( 二 ) 分析评价依据;( 三 ) 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 , 包括总平面布
置 、 生产工艺 、用能工艺 、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 四 ) 节能措施及其技术 、 经济论证;
( 五 ) 项目 能效水平 、 能源消费情况 , 包括单位产品能耗、 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 、单位增加值 (产值 ) 能耗 、单位增加值 (产值 ) 化石能源消耗 、 能源消费量 、 能源消费结构 、 化石能源 消费量 、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 、原料用能消费量; 有关数据与国家 、地方 、行业标准及国际 、 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 比较;
( 六 ) 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 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 目 , 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 放量 、碳排放强度指标 , 提出降碳措施 , 分析项 目碳排放情况对 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
对需落实能耗替代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的项 目 , 应按照能 耗解决方案编制指南编制能耗解决方案并提供可再生能源电力使 用承诺 ( 见附件2 ) 。
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 ( 见附件 3 ) , 对节能报告的真实 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 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 目等不正当手段 逃避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节能报告内容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 节能审查 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 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节能审查 机关应 当 当场或者 5 日 内 一 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 , 逾期不告知的 , 自 收到报告之日 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 , 应委托具备技术 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 , 形成评审意见 , 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 见。委托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 个工作日 ,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 长时限 ,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 。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按照客观、科学 、公平、公 正的原则开展节能评审工作 , 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 , 对 于符合或修改后达到评审要求的项目 , 出具节能评审意见 , 标明 "经评审 , 该项目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规定要求 , 建议予以 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 ; 对于不符合或修改后达不到评审要求的项 目 , 出具不予通过节能评审的意见 , 标明 "经评审 , 该项 目存在 XX 问题 , 不符合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审查办法》 和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规定要求 , 建议不予出 具节能审查意见 ”。评审机构应对项 目评审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 、 合理性负责 。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 目 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 一 ) 项 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政策要求;
( 二 ) 项 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 , 方法是否科学 , 结论是 否准确;
( 三 ) 项 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 四 )项 目 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 , 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 委托评审时 间不计算在内 ) 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 节 能审查机关应当 自 作出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审查意见之日起7 个工作日 内 , 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节能审查 信息 。节能审查意见自 印发之日 起2 年内有效 , 逾期未开工建设 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 2 年以上的项 目应重新 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七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 建设地点 、 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 、 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 , 或年实际综 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 10%及以上的 , 建设单位应 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 , 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 生变化的 , 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投入生产 、使用前 , 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 、用能设备 、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 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 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 。 实行告知承 诺管理的项目 , 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 况进行验收 。 分期建设 、投入生产使用的项 目 , 应分期进行节能 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 不得投入生产 、使用 。
第十九条 节能验收实行分级 、分类管理 。对设计能耗 50 万 吨标准煤以上 ( 等价值 , 含50 万吨 ) 的项 目 , 节能验收由原节能 审查批复机关负责 。 对设计能耗 5 万吨标准煤以上 ( 等价值 , 含 5 万吨 ) 的 "两高 ”项 目和设计能耗 10 万吨标准煤以上 ( 等价值 , 含 10 万吨 ) 的非"两高 ”项目 , 节能验收由项 目所在地市级节能审 查机关负责 , 并征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 其他项目节能验收 由项 目建设单位自 主开展 。各级审查机关对节能验收实施动态监 管 , 对项目节能验收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 节能验收报告应逐级 报原节能审查机关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 , 并在通 过节能验收后 7 个工作 日 内将节能验收报告上传至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自 实施节能审查制度以来 , 未完成节能 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 按照本实施办法验收 。 节能验收相关 工作规程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项 目节能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基本情况 ,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 审批 ( 核准 、备案 ) 文件 、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报告 、节能验收成员分工及节能验收真 实性 、准确性承诺等;
( 二 )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 对照项 目节能报告和节能审 查意见 , 分析判定是否满足节能审查有关要求 , 包括建设方案 、 用能设备、 能源计量器具 、节能降碳措施 、 能效水平 、 能源消费 量等;
( 三 ) 能耗替代方案及相关承诺落实情况; ( 四 ) 节能验收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节能验收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 。 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一 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实行网上审查受理、 办理 、监管和服务 , 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 、可监督 。 项 目建设单位提出节能审查申请时 , 应通过陕西省投资项 目在线审 批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相关信息 , 并提交下 一 级节能审查机关或发 展改革部门的上报文件 、项目节能报告等材料。
节能审查机关或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文件应包括下列 内容: 建 设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 目名称 、代码 、建设内 容 、建设地点 、项目性质 、项 目投资类别 、项目所属行业及行业 代码 、投资规模 、建设起止年限及截至申请节能审查时的项 目进 展等; 相关信息需与立项文件 、 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息以及实际情况保持 一 致 ) ; 项 目 能效水平 、 能耗情况和对 区域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影响评价;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应通过陕西省投资 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 能源消费等情况并上传项目 能耗 说明和节能承诺 ( 附件 1 ) , 并对填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未通 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能源消费情况的在库项 目应按照规定开展节能审查或补充报送项 目 能源消费情况 。各级 节能审查机关应定期通过陕西省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调度 项目 能源消费填报情况并发布相关信息 、强化监管 。
第二十二条 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 , 谁主管 、谁监管 ” 的原则 , 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 审查事中事后监管 , 组织对项 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 、 能耗解决方 案及绿电使用承诺 、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日 常监督检 查工作应按照 "双随机 一公开 ”原则开展。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 理职责 , 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 。各级节 能审查机关应通过陕西省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项目节 能审查批复并及时填报审批信息 , 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加强节能审 查信息的统计分析 , 定期调度已投产项 目 能源消费 、 能效水平等 情况 , 作为研判节能形势 、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
第二十四条 各市 ( 区 )节能审查机关应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 按要求报送项 目节能审查信息和 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动态监管 , 对各 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项目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 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 重要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规 定进行节能审查 , 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 , 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 入生产 、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由市 ( 县 ) 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使用 , 限期整改 , 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 报批评 , 视情节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 改的项 目 , 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 。 不 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 目 , 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责任 。
第二十七条 以拆分项 目 、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 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 目 的节能 审查意见; 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 由 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 目 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 、 使用的 , 按《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节能审查办法》 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 二 十八条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 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不能整改或逾期不 整改的 , 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九条 未按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节能审查办法》 规定 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 擅自投入生产 、使用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 , 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 , 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 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从事节能咨询 、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 审查虚假信息的 , 节能审查机关和相关机构应将相关证据资料转 交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 由发展改革部门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规定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 一 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 、 中介机构等的违法 违规信息进行记录 , 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在"信用中国 ” 网站 向社会公开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 戒措施。
第三十二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 目 的工作人员 , 对未进行 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 , 违反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 , 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 、节能评审机构工作人员 以及其 他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在节能评审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 原 《陕西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 陕发改环资 2017
331 号文 ) 同时废止。
附件: 1 .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能耗说明 和节能承诺
2.项目 能耗解决方案及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承诺 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 1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
(模板 1 : 适用于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内项目 )
我单位拟建设 XX 项 目 , 项 目代码 XX , 计划于 XX 年 XX 月开工 , XX 年 XX 月 完工 , 主要建设规模 XX , 建设内容 XX , 主要用能设备 XX 。 项目建成达产运营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XX 吨标准煤 ( 当量值 ) , XX 吨标准煤 ( 等价值) , 其中电力消费 量 XX 万千瓦时。
项 目属于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的行业 目录>的通知》 ( 发改环资规 2017) 1975 号 ) 内的 XX 行 业 , 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 , 已在项 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 申请报告中对项 目 能源利用情况 、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 分析。
我单位承诺项 目按照相关节能标准 、规范建设 , 采用节能技 术 、工艺和设备 , 加强节能管理 , 不断提高项目 能效水平 。 项目 实施建设和运营期间 , 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 , 自 觉配合相关检查 、 监察。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 固话 、 手机 ) : 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号:
建设单位法人 ( 签字 ) :
建设单位 ( 盖章 ) 年 月 日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
(模板2: 适用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 , 且年 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项 目 )
我单位拟建设 XX 项 目 , 项 目代码 XX , 计划于 XX 年 XX 月开工 , 于 XX 年 XX 月 完工 , 主要建设规模 XX , 建设内容 XX , 主要用能设备 XX。项目建成达产运营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XX 吨标准煤 ( 当量值) , XX 吨标准煤 ( 等价值 ) , 其中电力 消费量 XX 万千瓦时 。
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 业 目 录>的通知》 ( 发改环资规 C2017) 1975 号 ) 要求 , 项 目年 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 , 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 , 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 , 已在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项 目 申请报告中对项 目 能源利用情况 、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 平进行分析。
我单位承诺项 目按照相关节能标准 、规范建设 , 采用节能技 术 、工艺和设备 , 加强节能管理 , 不断提高项目 能效水平 。 项目 实施建设和运营期间 , 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 , 自 觉配合相关检查 、 监察。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 固话 、 手机 ) :
项 目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号: 项 目建设单位法人 ( 签字 ) :
项 目建设单位 (盖章 ) 年 月 日
附件2
XX 市发展改革委 ( 或节能审查机关) 关于 对XX 公司 XX项目能耗替代方案的承诺
(模板 1 : 适用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 "两高 ” 项目或 10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非 "两高 ”项 目 )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 XXXX ( 项 目建设意义 ) , XX 公司拟建设 XX 项 目 , 主 要建设 XX , 项目代码 XX。项 目建设意义 (根据项 目情况表述 ) 。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 XX 吨标准煤 , 等价值为 XX 吨 标准煤 , 其中年消耗电力 XX 万千瓦时 , 天然气 XX 万立方米 ,
为加快推动项 目完善节能审查手续 ,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两 高 ”项目用能管理若干政策措施》 ( 陕发改环资 〔2023〕 160 号 ) 和 《能耗解决方案编制指南》 ( 陕发改环资
〔2023〕 500 号 ) 要 求 , XX 公司承诺拟采用 XX 等方式作为能耗替代 , 并编制 了 能 耗替代方案 , 经审查 , 能耗替代方案符合 《能耗解决方案编制指 南》 要求 , 替代比例 XX% , 符合替代要求 。 同时项 目建成投产 后 , 承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不低于总电力消耗的 30% 。我们将按照项 目节能审查提出的各项措施要求 , 加强项 目事中事后监管 , 督促项 目单位和相关单位落实能耗替代方案 , 确保完成能耗双控 目标任务。
特此承诺。
XX 市发展改革委 (或节能审查机关 ) XX年XX 月 XX 日
XX 公司关于XX项目能耗替代方案的承诺书
(模板 1 : 适用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 " 两高 ” 项目或 10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非 "两高 ”项 目 )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XX公司拟建设 XX 项 目 , 主要建设 XX , 项目代码 XX 。 项 目建设意义 XXXX 。 经审查 , 项 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 XX 吨标准煤 , 等价值为 XX 吨标准煤 , 其中年消耗电力 XX 万 千瓦时 , 天然气 XX 万立方米 , XXXX。
项目属设计能耗 5 万吨标准煤以上( 等价值计算 , 含5 万吨 ) 的 "两高 ”项目 (或项目属设计能耗 10 万吨标准煤以上 ( 等价值计 算 , 含 10 万吨 ) 的非 " 两高 ”项 目 , 根据项 目情况表述 ) 。按照你 委 《" 两高 ”项 目用能管理若干政策措施》 ( 陕发改环资 〔2023〕 160 号 ) 要求 , 需提供 40% (或 20% , 根据项 目情况表述 ) 的替 代能耗指标 。 项 目拟采用 " 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可再生 能源使用+固碳项 目折算+用能权交易 ” (根据项 目情况表述 ) 的 方式落实能耗替代指标。
其中淘汰落后产能应明确拟淘汰 XX 市 XX 县 XX 企业 XX 产能 XX 万吨 , 列明具体的淘汰内容 , 提供该企业近年经营情况和能耗情况 , 可提供的能耗替代量 , 淘汰关停时间计划等详细内 容。( 此项应按照《能耗解决方案编制指南》 ( 陕发改环资〔2023〕 500 号 ) 进行编制并经过审查 )节能技术改造应明确拟对 XX 市 XX 县 XX 企业 XX 产能进 行改造 , 列明可实现的节能量 、节能技改时间等 。
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需承诺 , 积极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 , 建 成投产后 , 保证项 目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不低于总电力消耗的 30%; 达到涉及产能时 , 保证项 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不低于 XX 万千瓦时 , 占全部电力消费的 30% , 折合能耗 XX 万吨标准煤。
固碳项目折算需明确 , 建设 XX 项 目 , 固定二氧化碳 XX 万 吨 , 折合能耗 XX 万吨标准煤。用能权交易情况。
综上 , 项 目 能耗替代量合计 XX 万吨标准煤 , 占项 目 总能耗 量 XX 万吨标准煤的 XX% , 满足能耗替代要求 。我公司承诺按照 上述内容逐项落实能耗替代方案。
特此承诺。
XX 公司
XX 年 XX 月 XX 日
XX 市发展改革委 ( 或节能审查机关) 关于 对XX 公司 XX项目能耗替代方案的承诺
(模板 2: 适用于模板 1 以外的其他项 目 )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 XXXX ( 项 目建设意义 ) , XX 公司拟建设 XX 项 目 , 主 要建设 XX , 项目代码 XX。项 目建设意义 (根据项 目情况表述 ) 。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 XX 吨标准煤 , 等价值为 XX 吨 标准煤 , 其中年消耗电力 XX 万千瓦时 , 天然气 XX 万立方米 ,
为加快推动项 目完善节能审查手续 ,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两 高 ”项目用能管理若干政策措施》 ( 陕发改环资 2023) 160 号 ) 要求 , 项目 需使用 30%的可再生能源电力 。 XX公司承诺拟采用 XX 万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力 , 项 目建成投产后 , 可再生能源电 力消费不低于总电力消耗的 30% 。我们将按照项 目节能审查提出 的各项措施要求 , 加强项 目事中事后监管 , 督促项 目单位落实能 耗替代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 , 确保完成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特此承诺。
XX 市发展改革委 (或节能审查机关 ) XX年XX 月 XX 日
XX 公司关于XX项目可再生能源 电力消费使用的承诺书
(模板 2: 适用于模板 1 以外的其他项 目 )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XX公司拟建设 XX 项 目 , 主要建设 XX , 项目代码 XX 。 项 目建设意义 (根据项目情况表述) 。 项 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 值为 XX 吨标准煤 , 等价值为 XX 吨标准煤 , 其中年消耗电力 XX 万千瓦时 , 天然气 XX 万立方米 , XXXXXX .
项 目不属于设计能耗 5 万吨标准煤以上 ( 等价值计算 , 含5 万吨 ) 的 "两高 ”项目 以及设计能耗 10 万吨标准煤以上 ( 等价值计 算 , 含 10 万吨 ) 的非 " 两高 ”项 目 (根据项 目情况表述 ) 。按照省 发展改革委《" 两高 ”项 目用能管理若干政策措施》 ( 陕发改环资 〔2023) 160 号 ) 要求 , 项 目 需使用 30%的可再生能源电力 。 按 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不低于总电力消耗的 30%测算 , 项 目达到 设计产能时 , 年消耗电力 XX 万千瓦时 , 需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 XX 万千瓦时。
我公司承诺 , 积极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 , 建成投产后 , 保证 项 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不低于总电力消耗的 30%; 达到涉及产
能时 , 保证项 目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不低于 XX 万千瓦时 , 占全 部电力消费的 30%。
特此承诺。
XX公司
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真实性承诺书 ( 项目建设单位版)
XXXXXX ( 单位名称 ) 承诺: 按照国家和我省固定资产投资 项 目节能审查有关规定 , 我单位对XXXXXX 项 目 ( 项 目名称 、 项目代码 ) 节能报告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自愿 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 签字 ) : 建设单位 ( 盖章 ) :
年 月 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真实性承诺书 ( 项目 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版 ( 如有 ) )
XXXXXX ( 单位名称 ) 受 XXXXXX ( 委托单位名称 ) 委托 , 负责 XXXXXX 项 目 (项 目名称 、项 目代码 ) 节能报告编制工作 。 我单位承诺: 在节能报告编制过程中 , 坚持独立 、客观 、公正的 原则 , 认真核实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 , 准确选择了适用的评价依 据 , 对节能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自愿承担 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 :
编制单位 ( 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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