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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04-08 08:31 来源:民政局 编辑: 民政局 浏览:
索 引 号 za779940273-2020-000025 发布机构 镇安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0-04-08 文  号
是否有效 有效 有限期限
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一)对象认定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参照上述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二)申请材料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委托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查询核对。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申请人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填写《备案表》。
3.审核。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县民政局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审核会议,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
(4)对审核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 (居 )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进行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确认,同时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五)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1、办理时间: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2、办理地点:各镇办人民政府社保站
3、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咨询电话:533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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