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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24-09-09 14:53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卢浩 浏览:
索 引 号 za779940273-2025-000660 发布机构 镇安县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9-09 文  号
是否有效 有效 有限期限

一、食品生产企业主要检查:

1.企业资质保持情况。检查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产品范围等与获证内容是否一致;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规定报告;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2.企业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企业采购进口或其他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企业是否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3.企业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企业是否对厂区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保持良好并定期自查,保存自查记录;企业是否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是否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企业生产现场,是否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现场人员是否进行卫生防护等。

4.企业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企业是否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是否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企业的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能力;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是否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是否保持一致;企业是否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5.企业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采购不合格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6.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情况。标识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具体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和GB28050等规定的事项。

7.企业建立和执行销售台账情况。企业是否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账。

8.企业标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企业标准是否按规定到卫生部门进行备案;企业是否收集、记录新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积极参加相关标准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9.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企业是否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企业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企业是否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

10.企业从业人员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企业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11.企业委托加工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受委托企业是否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到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备案;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2.企业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是否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记录。

二、食品加工小作坊主要检查:

1.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从正规渠道采购,并索证索票,做好记录,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原辅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3.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4.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应采取有效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和温度的措施;

5.使用食品级的洗涤剂、消毒剂;

6.应定期将生产的食品委托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7.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扰民因素。

三、食品经营单位(含特殊食品)主要检查:

1. 经营资质与许可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如销售未许可的食品类别)对无需许可的小经营户(如小餐饮、摊贩),检查是否完成备案登记。仅销售预包装备案情况;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健康证明等。

2. 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场所是否清洁、通风、无污染源,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冷藏/冷冻设备、消毒设施、防蝇防鼠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并定期维护。加工、存储、销售区域是否分区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3. 进货查验与记录是否留存供应商的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如检验报告、进口食品通关单)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等信息是否完整鼓励使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食品来源可追溯。

4. 食品贮存管理需冷藏/冷冻的食品是否按标签要求储存(如冷藏0~4℃、冷冻-18℃以下)生熟食品、成品与半成品是否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是否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或变质食品。

5. 食品标签与质量: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是否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生产许可证号等是否存在夸大功效、虚假标注(如“有机”“无添加”)等行为是否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信息。

6. 从业人员管理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是否定期体检工作时是否穿戴清洁工作服、口罩,有无佩戴饰品或涂抹指甲油等行为 是否定期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并留存记录。

7.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色素、防腐剂)。添加剂是否单独存放,并有明确标识和使用记录。

8. 过期与不合格食品处理是否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提示制度,是否及时下架过期食品过期或不合格食品的销毁是否有记录(时间、数量、方式),是否拍照或视频存档。

9. 特殊食品管理:是否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警示语,是否专区销售是否查验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是否虚假宣传是否取得注册证书,是否在医生指导下销售。

附件:

1.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

2.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表

3.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附件1: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

 

被检查单位:                                         地址: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告知事项:

我们是                                       监督检查人员,现出示 £ 执法证件  检查任务书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请予配合。

依照法律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或检查任务书)与其身份不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人员与你单位之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你单位有权申请回避。

问:你单位是否申请回避?

答:

 

 

被检查单位签字或签章                                 检查人员签字:                                                                                                                                                                               

                                       

                                                    

告知页

表1-1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重点项*)34项,一般项45项,共79项。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27项,一般项42项,共69项;

特殊食品专用检查项目(T):重点项(*)7项,一般项3项,10项。

食品类别:                              

 

序号

检查项目

项目

序号

监督检查内容

评价

发现问题食品类别

备注

1

食品生产者资质

*1.1

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

 

 

*1.2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许可范围内。

£ £

 

 

*T.1

实际生产的特殊食品按规定注册或备案,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符合要求。

£ £

 

 

2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2.1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 £

 

 

*2.2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或具备有效防范措施。

£ £

 

 

2.3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 £

 

 

2.4

卫生间保持清洁,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 £

 

 

2.5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等卫生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 £

 

 

2.6

通风、防尘、排水、照明、温控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存放垃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标识清晰,有效防护。

£ £

 

 

2.7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明显标示、分类贮存,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 £

 

 

2.8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有相应的记录。

£ £

 

 

2.9

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定期检定或校准、维护,并有相关记录。

£ £

 

 

2.10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 £

 

 

2.11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设置合理并有效分割。有空气净化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并对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进行监测及记录。

£ £

 

 

3

进货查验

*3.1

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检验记录。

£ £

 

 

*3.2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符合要求。

£ £

 

 

3.3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领用出库和退库记录。

£ £

 

 

*T.2

生产特殊食品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与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一致。

£ £

 

 

4

生产过程控制

*4.1

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 £

 

 

*4.2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 £

 

 

*4.3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投入生产。

£ £

 

 

*4.4

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 £

 

 

*4.5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吿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 £

 

 

*4.6

未发现使用药品生产食品,未发现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

£ £

 

 

4.7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 £

 

 

4.8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 £

 

 

4.9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 £

 

 

4.10

未发现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 £

 

 

4.11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 £

 

 

4.12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 £

 

 

4.13

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符合规定要求并有检测报告,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

£ £

 

 

4.14

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原料和生产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报告。

£ £

 

 

*T.3

按照经特殊食品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 £

 

 

*T.4

批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批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等与工艺规程和有关制度要求一致。

£ £

 

 

T.5

原料、食品添加剂实际使用量与注册或备案的配方和批生产记录中的使用量一致。

£ £

 

 

T.6

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或原料前处理符合要求。

£ £

 

 

5

委托生产

*5.1

委托方、受托方具有有效证照,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

£ £

 

 

5.2

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委托期限等内容。

£ £

 

 

5.3

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

£ £

 

 

5.4

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清晰标注委托方、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 £

 

 

T.7

委托方持有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注册转备案凭证,受托方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且能完成生产委托品种的全部生产过程。

£ £

 

 

6

产品检验

6.1

企业自检的,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按期检定或校准。

£ £

 

 

6.2

不能自检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

 

 

*6.3

有与生产产品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 £

 

 

*6.4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保存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 £

 

 

6.5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 £

 

 

*T.8

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等按照要求批批全项目自行检验,每年对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 £

 

 

7

贮存及交付控制

7.1

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 £

 

 

7.2

食品添加剂专库或专区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 £

 

 

7.3

不合格品在划定区域存放,具有明显标示。

£ £

 

 

7.4

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 £

 

 

7.5

仓库温湿度符合要求。

£ £

 

 

*7.6

有出厂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

 

 

8

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8.1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 £

 

 

*8.2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

 

 

8.3

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 £

 

 

*8.4

有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未发现召回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 £

 

 

9

标签和说明书

*9.1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有标签,标签标注的事项完整、真实。

£ £

 

 

*9.2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 £

 

 

*9.3

未发现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未按规定标示。

£ £

 

 

*9.4

食品添加剂标签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 £

 

 

*9.5

未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发现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保健功能。

£ £

 

 

*T.9

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要求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

 

 

10

食品安全自查

10.1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 £

 

 

*10.2

对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停止生产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T.10

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自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100%。

£ £

 

 

11

从业人员管理

*11.1

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 £

 

 

 

11.2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未发现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

£ £

 

 

*11.3

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 £

 

 

11.4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 £

 

 

*11.5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具备有效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 £

 

 

 

11.6

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 £

 

 

12

信息记录和追溯

12.1

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并有相应记录。

£ £

 

 

12.2

未发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不真实、不准确等情况。

£ £

 

 

12.3

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电子记录信息与纸质记录信息保持一致。

£ £

 

 

13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3.1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 £

 

 

13.2

有食品安全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 £

 

 

*13.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14

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14.1

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

£ £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说明:1.如果检查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无需勾选“是”与“否”,并在备注中说明,不计入否项数。如:第5项“委托生产”检查项目仅对作为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者监督检查时适用;第4.14、9.4项仅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监督检查时适用。

2.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适用于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监督检查;特殊食品专用检查项目(T)仅适用于特殊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3.企业获得多个食品许可类别的,应当在“发现问题食品类别”一栏中准确描述发现问题所属的食品类别。

5.如果检查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无需勾选“是与否”,并在备注中说明,不计入否项数。

附件2:

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表

(告知页)

被检查食品小作坊:                                     地址:

检查人员及执法证件名称、编号:1.               2.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告知事项:

我们是 局监督检查人员,现出示执法证件。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请予配合。

依照法律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单位)有权申请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问:你(单位)是否申请回避?

答: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签字:

                                                                                            

 

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表

小作坊名称:

生产范围:

许可证编号:

生产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检查项目

项目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备注

1.生产条件

1.1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1.2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1.3

卫生间应保持清洁,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1.4

有洗手、消毒、防鼠、防蚊蝇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1.5

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1.6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1.7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2.生产管理

2.1

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2

记录和购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2.3

生产的产品在许可范围内。

 

*2.4

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2.5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2.6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2.7

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2.8

食品添加剂专区(柜)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使用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1.

 

*2.9

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10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安全、无害。

 

2.11

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器具保持清洁。

 

*2.12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2.13

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2.14

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15

仓库卫生、温湿度符合要求。

 

2.16

落实小作坊一票通制度,建立销售台账,台账记录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3.人员管理

3.1

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3.2

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每年体检1次。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检查结果: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结果处理:

通过 书面限期整改 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说明(可附页):

执法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意见:

日(章)

注:1.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表共25条,*重点项9条,一般项16条。

2.未发现问题选符合;发现小于5项(含)一般项选基本符合;发现大于5项一般项或1项(含)以上重点项选不符合。

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反馈食品小作坊,一份监管部门留存。


附件3:        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被检查单位:   地址:

检查人员及执法证件名称、编号:1.2.

检查时间:年月日

检查地点:

告知事项:

我们是监督检查人员,现出示执法证件。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请予配合。

依照法律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单位)有权申请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问:你(单位)是否申请回避?

答:

 

 

被检查单位签字:检查人员签字:

                                                                                               

(告知页)

1-2 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12项,一般项22项,共34项。

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共19项。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34项)

检查项目

序号

     

评价

备注

1.经营资质

1.1

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是 □否

 

1.2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

□是 □否

 

2.经营条件

2.1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是 □否

 

2.2

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是 □否

 

2.3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是 □否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3.1

检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是 □否

 

*3.2

检查的食品感官性状是否正常。

□是 □否

 

*3.3

经营的肉及肉制品是否具有检验检疫证明。

□是 □否

 

3.4

检查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

□是 □否

 

*3.5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 □否

 

3.6

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是 □否

 

*3.7

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是 □否

 

3.8

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是 □否

 

3.9

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是 □否

 

*3.10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是 □否

 

*3.11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是 □否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4.1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是 □否

 

4.2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是 □否

 

4.3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是 □否

 

5.从业人员管理

5.1

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是 □否

 

5.2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是 □否

 

5.3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存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

□是 □否

 

5.4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是 □否

 

6.经营过程控制情

*6.1

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

□是 □否

 

6.2

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是 □否

 

*6.3

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的,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是 □否

 

6.4

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是 □否

 

6.5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是否按规定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是 □否

 

*6.6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是 □否

 

*6.7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是 □否

 

*6.8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是 □否

 

6.9

是否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

□是 □否

 

6.10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是 □否

 

6.11

食品经营者是否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是 □否

 

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19项)

检查项目

序号

     

评价

备注

7.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7.1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是否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是 □否

 

7.2

是否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是 □否

 

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8.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查或实行实名登记。

□是 □否

 

8.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明确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是 □否

 

9.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

9.1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是 □否

 

9.2

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是 □否

 

9.3

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是 □否

 

10.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10.1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是 □否

 

10.2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时,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是 □否

 

11.特殊食品

11.1

是否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是 □否

 

11.2

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是 □否

 

11.3

经营保健食品是否设专柜销售,并在专柜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字样。

□是 □否

 

11.4

是否存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的情况

□是 □否

 

11.5

经营的保健食品是否索取并留存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是 □否

 

11.6

经营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是否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是 □否

 

11.7

经营的进口保健食品是否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

□是 □否

 

11.8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否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是 □否

 

11.9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是 □否

 

11.10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是 □否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说明:1.本要点表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通用检查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重点项目应逐项检查,一般项可视情况随机抽查;第二部分为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不区分重点项和一般项,应逐项检查。

2.检查过程中,被检查的经营者不涉及的项目,可视为合理缺项并在“备注”栏标注为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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