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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08 14:41 来源:镇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编辑: 消防救援大队 浏览:
索 引 号 za779940273-2023-000970 发布机构 镇安县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9-08 文  号
是否有效 有效 有限期限

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提升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现组织开展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工作,特公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本年度: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此后每年3月10日前。

二、申报要求

(一)凡符合《陕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详见附件1)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向县消防救援大队申报备案。

(二)凡符合《陕西省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试行)》(详见附件2),并达到《陕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向县消防救援大队申报备案。

三、申报途径

拟申报单位自行下载《商洛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表》(详见附件3),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完成后,可通过邮箱、邮寄等方式向县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申报备案,如有疑问,请拨打县消防救援机构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914-5325077)

镇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9月8日

附件1

陕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陕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或经营摊位100个以上的可燃商品的商场;

2.占地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室内集贸市场、固定摊位数超过200个的室内批发市场;

3.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及以上的宾(旅)馆或者总床位数超过100张(含本数,下同)普通的旅馆及产妇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孕婴服务场所;

4.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地对公众开放的体育场馆、会堂、礼堂;

5.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放映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6.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7.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网吧、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棋牌室、桌球房、酒吧和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洗浴(含桑拿浴、足浴)、美容美发等游艺、游乐场所和营业性健身、美容、休闲场所;

8.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剧本杀、密室逃脱等“新兴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等老年人照料设施及福利院等;

3.学生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4.幼儿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或者幼儿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不含午托)。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县级以上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广播电视台。

五、客运车站、民用机场

1.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

2.民用机场航站楼。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1.4A级以上的旅游风景区;

2.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宗教活动场所。

八、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1.100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50MW以上的水力发电厂;

2.承担省、市、县(区)电力调度单位;

3.交流330千伏及以上、直流±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4.储能电站。

九、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

1.工艺装置占地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石化、煤化等化工单位;

2.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

3.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可燃气体灌装站、调压站;

4.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1)单座容积超过50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10000立方米的甲乙类储罐;

(2)单座容积超过5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2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

(3)总建筑面积超过75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甲、乙类仓库。

十、生产、加工企业

1.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2.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西安5000平方米)以上的洁净厂房、电子厂房;

3.总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西安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丙类厂房。

十一、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2.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甲、乙类)超过300公斤的科研单位。

十二、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1.超高层公共建筑、设有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众聚集场所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数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油仓库;

4.总储量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单层占地面积超过12000平方米或者多层占地面积超过9600平方米的大型物流仓库。

十三、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亿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烟草、航天、纺织、造纸工业等企业;

2.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数据处理中心;

3.各银行在陕的省级分支机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应依法予以重点管理。社会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参照以上界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积极申报,对于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依法纳入消防安全重点管理范畴。对于符合标准但未按要求进行申报的,消防救援机构将加大消防监督力度。

附件2

陕西省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下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属于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一、有固定场所、从事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市内市场,以及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在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餐馆、咖啡馆等非娱乐性质的餐饮场所;

四、建筑总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洗浴、理发、美容等场所;

五、建筑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酒吧、网吧;

六、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旅店、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托儿所、幼儿园,学生住宿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学校;

七、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建筑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者员工30人以上的生产、制造、加工场所;

八、建筑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网购、物流快递单位、兼有仓储的功能、图书批发市场的门店及仓库;

九.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其他个体工商户。

本界定标准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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