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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镇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126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4-11-06 10:02 来源:自然资源局 编辑: 自然资源局 浏览:
索 引 号 za779940273-2024-001667 发布机构 镇安县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1-06 文  号
是否有效 有效 有限期限

王波等代表:

您等6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大凤路园山村至龙湾村受限于耕地保护政策,导致路面宽度不够,请求协调各部门协商处理保障路面宽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对道路建设用地实行差别化管理。对纳入国家公路网体系的公路,建设前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国家公路网体系外,符合农村道路相关规定的道路(在农村范围内,路宽8米以内,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按农用地管理。农村道路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如占用一般耕地,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需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向乡镇政府申报,由乡镇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意见,并报县级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方可实施。

根据您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大凤路建设相关建议,结合法律政策规定,建议由项目建设主体,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做好用地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如属于农村道路,按用地法律政策规定做好规划选址,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的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确保项目合法合理用地;如属于纳入国家公路网的公路,按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报批,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陕发[20189号)等规定的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的,完成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等前期工作后,报国务院批准用地。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注和建议,我们将根据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及法律政策规定,积极指导、协助项目建设主体办理用地手续,做好项目用地保障。

镇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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