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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5 14:56 来源:镇安县政府 编辑: 财政局 浏览:
索 引 号 016070580-2015-00070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5-08-25 文  号
是否有效 有效 有限期限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发改委(发改局、煤

炭局:

    为鼓励我省煤层气开发利用从根本上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我省能源供应《财政部关于


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200711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煤矿瓦斯采利用的意见(陕政2014108们制级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省级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20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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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范煤层气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2007114陕西省人民 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煤矿瓦斯采利用的意(陕政2014108结合煤层(瓦斯开发利用工 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省级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我省地方企业在省境内开采利用煤层气补贴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煤层气开采利用是指企业开采的煤层气销售 气量自用气量免费外供气量包括非上网发电用气量居民

(职工料用气量炉燃料用气量汽车燃料用气量化工原料用气量、其他用气量等;已安装可以准确计量煤层气抽采、销售自用外供的计量设备并能准确提供煤层气开发利用量。

第四条补贴对象是税登记在我省境内的本省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人企业、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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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补贴标准是在中央财政0.2/立方米煤层气(折

纯)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0.1/立方米煤层气(折纯)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市县财政可根据当地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对煤层气开发利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市县财政局自行确定。

第六条项目申报和审批需申请财政补贴的企业通过陕西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http://xmk.sf.gov.cn逐级向县市财政局提出申请1底前报省财政厅并提 供其上年开发利用煤层气数量,具体申报材料见附件。

省财政厅会同财政部驻陕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质询阅原始凭证等方式重点审核企 业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申请清算企业及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补贴资金是否合理等专员办对核查结论签署意见后我厅 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补贴资金的拨付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下拨省级财政后,省财政厅按照各企业开发利用量,下达中省补贴资金预算,资金拨付至市县财政局。

第八条县财政发改煤炭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 力度对具备煤层气抽采利用条件煤矿进行摸底并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相关企业煤层气利用 的日常管理确保煤层气抽采利用据真实准确补贴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九条申请财政补贴的煤层气开采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

各级财政煤炭管理部门有权对申请补贴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将收回已拨付的中省财政 补贴资金并对相关企业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其今后年度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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