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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范围、举报方式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0 11:54 来源:镇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编辑: 镇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浏览:
索 引 号 za779940273-2022-000022 发布机构 镇安县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9-10 文  号
是否有效 有效 有限期限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制止和惩处消防违法行为。现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范围、举报方式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举报受理范围: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实施前,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实施后,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申请、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或者承诺失实,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十二)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举报投诉处理:

(一)举报投诉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举报投诉人匿名举报投诉,或者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多次举报的,或者无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不予受理。接到举报投诉后,受理人员应记录举报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和举报内容。

(二)对举报投诉进行登记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核查。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举报投诉其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三)实地核查时,消防救援机构应指定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按照消防监督检查的步骤、方法,对举报投诉反映的内容逐项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核查情况不属实的,依法终止调查。

(四)核查处理完毕后,消防救援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投诉来源途径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举报投诉人未留联系方式的不反馈),并向举报投诉的交办单位书面报告核查处理情况;无法告知的,在相关记录中注明。

(五)举报投诉人对反馈的核查处理结果存在异议并向核查单位提出,理由、证据充分的,核查单位应重新组织核查,并重新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理由、证据不充分的,核查单位应向举报投诉人做好解释。

三、举报投诉渠道:

请拨打12345便民服务热线。

镇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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