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za779940273-2014-00296 | 发布机构 | 镇安县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4-12-02 | 文 号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有限期限 |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有关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社区矫正县情
2010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92人,依法解除社区矫正105人,在册社区矫正对象87人。其中:管制2人、缓刑74人、假释4人、暂予监外执行7人。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城镇户口11 人、农业户口76人,男性79人,女性8人,农村社区矫正对象占总数的 87.4 %。年龄分布为18岁以下7人、19至25岁10人、26至45岁38人、46至60岁25人,60岁以上7人。依数据分析,我县社区矫正对象多为农村户籍的男性青壮年,被判刑罚主要为缓刑,分布在我县边远乡镇。
二、面临的困境
(一)有责无权。根据“两高两部”《通知》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而我国的《刑罚》第7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217条、第218条明确规定了“管制、拘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五类社区服刑罪犯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现行刑事法律与《通知》规定的冲突,直接导致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主体与工作主体的分离。权责的错位又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当中的角色非常尴尬,这样成倍的增长了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行政成本,也大大的降低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作为社区矫正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教往往只能使用说服教育,这也就必然导致社区矫正人员对被矫正人员实施的矫正教育缺乏权威性,也就有可能使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当前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社区矫正的职责、权限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纪律,但是又没有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人员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是否可以实施强制措施、可以使用何种强制措施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度。例如被判处管制和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尽管其可能经常严重违反纪律甚至实施违法行为,但是只要其不故意犯罪,社区矫正机关所能采取的办法只能是批评教育,很难产生教育和管理的效果。由于无执法权,对很多社区矫正人员不假外出,请假超假,不按规定使用定位手机等,工作人员束手无策。如米粮司法所管理的卢某夫妇,
(二)业务不强。一是基层严重缺员。从2010年前后看,我县19个乡镇司法所新增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基层司法所严重缺员。另外按照《陕西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大专以上的占70%,但是我县19个乡镇司法所没有一个达到此标准,离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的人才需要更是相差甚远。如我县除永乐司法所4人,回龙、高峰司法所2人,其余司法所I人,木王、柴坪、杨泗、月河还是无人所。社区矫正职能增加,但是近几年人员数量一直没有太大变化。所以我县19个乡镇司法所中没有一个司法所设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二是基层人员不能专人专用。社区矫正工作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更高,网络信息化的要求更高更强。但是每年各乡镇司法所人员变动频繁均未按照此标准操作,造成新进入司法所的人员业务不够熟练。比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三年来,米粮、青铜、云镇等乡镇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三年都有所变动。乡镇还没有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三是志愿者参与积极性不高。社区矫正志愿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可以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返社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群众参与志愿者活动的意识还较为淡薄,自愿来做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人数很少。因而我县的矫正力量单薄,矫正效果难突出。
(三)经费短缺。按照上级要求,对每个社区矫正人员的投入经费每年需2800元/人,而县财政对社区矫正经费无预算,按我县去年在册社区矫正人员来算,社区矫正的经费缺口达45余万元。
(四)人员分散。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也受地域因素制约。由于我县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大,目前在册的农村社区矫正人员87人,占总数的87.4%。由于很多乡镇村与村之间的距离较远,庞大的地域面积,加上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分散,流动性较大,都给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五)部门配合不力。虽然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全面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的工作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部门配合急需加强;如司法员按中央规定的津贴也不能及时积极落实等。
三、几点建议:
1.提高人员待遇。社区矫正本质上属于刑法执行活动,为了体现这项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监督,建议把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纳入警察编制并赋予相应的执法权。
2.扩大经费投入。县财政应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情况,按照上级要求,统筹谋划、适当倾斜,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逐步改善司法所的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和经费投入,为其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
3.充实工作队伍。加强人力配备。要按照依法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新要求,科学、合理地解决司法行政机关的专项编制、人力补充和职责设定等问题,有针对性的利用每年的公务员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事业单位招考等方式,招录一批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人才充实到这个队伍中来。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为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保障。
4.提高队伍素质。有针对性对组织队伍培训,吸取他人别地的经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素质,减少人员流动,稳定矫正工作队伍。
5.加强配合协作。社区矫正工作是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国泰民安的大事,单靠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收效甚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及其管理机关、看守所等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顾全大局、鼎立协作,在各司其职中加强配合,克服司法行政机关孤军作战的被动局面。
6.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的作用,面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内容、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等内容,从而让全社会都知晓和关注社区矫正,不断扩大社会影响面,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