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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一、行政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供养
二、办事依据
1.《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 无劳动能力;
(二) 无生活来源;
(三)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 履行义务能力。
2.《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 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 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3.《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六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 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 入在内。
4.《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九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 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同时报县民政局备案。 
六、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1、办理期限: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2、办理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站
3、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咨询电话:533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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