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粮食购销公司:
《镇安县粮食购销公司关于审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镇粮购字〔2018〕5号)悉。经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申报的4名拟参改人员中,请报县粮食局对经理、副经理岗位人员考察推荐给县国资委、国资委党委任命或聘任后,纳入车改人员范围,参加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参加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同意采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交通保障方式。
二、原则同意从2018年7月1日起,按《镇安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镇安县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镇车改发〔2018〕2号)、《镇安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镇政国资发〔2018〕30号)的规定向参改人员计发公务交通补贴。
三、原则同意你公司不配备公务用车。改革后你公司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务交通全部实行社会化保障,可采取租赁车辆和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租赁公务用车使用范围、数量和标准要严格按照镇车改办发〔2018〕2号关于配备公务用车的规定控制,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年度控制金额标准为参照不超过同级别标准上限内分档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金额。
请你单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公车改革精神和政策,按照镇车改发〔2018〕2号、镇政国资发〔2018〕17号和镇政国资发〔2018〕30号要求,加强公车改革工作过程管理,坚持廉洁节俭,规范履职待遇,确保改革后相关交通支出费用低于改革前各相关费用总和,控制好节支率。
此复。
镇安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