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要求,现就我县畜牧业、食品制造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
牲畜饲养(行业代码031)、家禽饲养(行业代码032);乳制品制造(行业代码144);调味品(、发酵品制造行业代码146);方便食品制造(行业代码143)、其他食品制造(行业代码149);酒的制造(行业代码151);制鞋业(行业代码195);人造纸板制造(行业代码202);木制家具制造(行业代码211)、竹、藤家具制造(行业代码212);聚氯乙烯;肥料制造(行业代码262);汽车制造(行业代码361-367);电池制造(行业代码384);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行业代码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行业代码422);电力生产(行业代码441);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462);环境治理业(行业代码772);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代码443);电镀设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等排污单位。
二、申请时限
(一)现有相关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提交书面申请资料,且申请资料达到完整性、规范性要求。
(二)本公告之后纳入核发范围之内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部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排污单位实施重点管理的即可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实施简化管理的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及相关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五、其他要求
纳入核发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镇安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