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扶贫局、水利局、民宗局:
根据2019年3月5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中省提前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二批)及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安排计划下达于你们,本次下达资金5183.306万元,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491.306万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1692万元。望各项目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立即落实,启动实施,严格执行《镇安县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镇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在限定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及资金报账。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项目建设要保证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
二、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报账。项目实施过程中,镇(办)必须负起监督管理责任,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请镇(办)组织初验,镇(办)提请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联合验收,产业类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牵头,邀请产业办、财政、扶贫等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抽验。各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验收报账结束后,将项目档案和报账资料复印一份送县扶贫局项目管理股存档。
三、公告公示。项目实施、验收严格按照《镇安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执行,在项目实施前、验收结束后及时进行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决算)额度、公示期限、监督电话等。
四、时限要求。计划下达后各主管部门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落实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于5月中旬前完成项目建设,5月31日前完成项目报账,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逾期未实施、报账的项目自行终止。
五、上报备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项目主管部门收到计划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到镇到村子项目(项目格式以附表内容为准)以正式文件报送扶贫局项目股,扶贫局汇总后上报市扶贫局、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