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辅助浏览

镇安县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公告

镇政征地告字〔2019〕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现就镇安县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镇安县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自然资源部2018年11月16日自然资函2018〕560号审批土地件批准。批准用途为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批准征收月河镇菩萨殿村221.8102公顷,(农用地219.9786公顷,建设用地0.8984公顷,未利用地0.9332公顷);月河镇先进村12.2887公顷(农用地11.5601公顷,建设用地0.0972公顷,未利用地0.6314公顷);月河镇平安村0.3024公顷 。征收土地范围、面积以勘测定界图表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之和为75万元/公顷,征收建设用地的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之和为75万元/公顷,征收林地的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之和为8.1万元/公顷。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实行货币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于到所在村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事宜。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应有的权利,其补偿内容以月河镇及村组调查登记认定结果为准。

五、对征地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由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自行拆(清)除或搬迁,逾期不拆(清)除或搬迁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