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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镇自然资土征告〔2019〕6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2018年11月16日自然资函2018〕560号审批土地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以相关组织和镇村组共同勘测的位置和面积为准。

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以月河镇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三、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以区片综合地价为准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数额以与村组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为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自然资源局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

五、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水田、水浇地5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2.旱坪地45000元/亩(同上)。

3.旱坡地35000元/亩(同上)。

4.林地34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的林地管理费)。

5.林地上林木补偿按板栗林、耳树林等经济林2000元/亩;灌木林、疏生林及其他乔木林1000元/亩,未成林造林地500元/亩。林木面积以测量平面面积为准。

6.青苗:粮食作物800元/亩;温棚蔬菜2000元/亩。

7.集体建设用地按在同区域同类耕地予以补偿,征迁户由本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进行安置

(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项目实施临时用地每年补偿标准为:水田、水浇地1000元/亩,旱平地800元/亩,旱坡地600元/亩,林地340元/亩(生态退耕地按林地补偿)

)征收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1.砖混楼房700-1000元/平方米(按房屋测量规范执行)。以每平方米700元为基数,有红砖、砼构造柱、底穿梁、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外墙贴瓷片(或水涮石)的,每增加一项,增加30元/平方米;有上下水管道、铝合金门窗、室内有门套、室内暗线、内墙乳胶漆(或石膏吊顶)的,每增加一项,增加10元/平方米。

砖混楼房顶层现浇或预制板平顶以上加盖的屋顶(不含一般住房普通吊棚上面的房屋结构部分),小青瓦或机瓦屋顶的按20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石棉瓦屋顶按6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2.砖木结构房屋550750元/平方米(按房屋测量规范执行)。以550元/平方米为基数,小红砖、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内外粉、外墙贴瓷片、吊顶(或清缝板楼)的每项增加30元/平方米。

3.土木结构房屋400550元/平方米(按房屋测量规范执行)。以400元/平方米为基数,有地面砖(或水泥地平)、清缝板楼、吊顶、内外粉、门窗齐全的每项增加30元/平方米。

4.厦房、拖檐房350元/平方米(按房屋测量规范执行)。檐墙高于3米的按正房标准执行。其他居住房屋凡檐低于3米,均以厦房标准执行。

5.简易棚、房(按房屋测量规范执行)150元/平方米。

6.建成房根基:干砌石100元/平方米,浆砌根基每平方米增加20元。

7.门楼:砖混结构500元/平方米,精装修每平方米增加150元;土门楼每个600元。

8.围墙(含根基):砖围墙120元/延米,土围墙100元/延米

9.厕所(连同粪池在内):有顶独立式砖混结构180元/平方米;无顶式砖混、有顶砖木结构100元/平方米;有顶土木结构100元/平方米(无顶按简易厕所对待);简易厕所50元平方米。

10.圈舍:有顶圈舍120元/平方米,砖混围墙、水泥地面的60元/平方米,简易30—40元/平方米。

11.屋外散水、道场坎、房后挡墙:干砌80元/立方米,浆砌140元/立方米。

12.户外蓄水池300元/立方米,户外小水池200元/个。

13.砼地面:40元/平方米;花坛:50元/平方米;沼气池:3000元/个;红薯窖400元/个水井:饮水井500元/眼,压力井800元/眼(含设施),无设施的机井按饮水井标准补偿。

14.小瓦窑3000元/座,小砖窑4000元/座;有线电视150元/户(迁移费)。

15.坟:每棺3000元,有碑楼的每座加500元。

)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1.零星树木补偿

(1)零星果树:胸径2cm以下的每株补偿5元;胸径2-5cm的20元/棵;胸径5-10cm的60元/棵;胸径10-20cm的150元/棵; 胸径20-30cm以上的200元/棵;胸径30cm以上的300元/棵。胸径10厘米以上的板栗、胸径20厘米以上的柿子树按同胸径的1.5倍补偿,胸径20厘米以上的核桃树按同胸径标准的3倍补偿。

(2)经济树木(其它):成年桑树、成年花椒树(主杆直径5cm以上的)50元/株,未成年桑树、未成年花椒树(主杆直径2-5cm以上的)20元/株,桑树苗、花椒树苗5元/株。猕猴桃、山萸等达到盛果期的50元/株,对达到盛果期的葡萄树按同标准的2倍补偿,未达到盛果期的均为30元/株,三年以内栽植或未挂果的5元/株。

(3)用材树:胸径5cm的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5-10cm的30元/棵;胸径10-20cm的50元/棵;胸径20-30cm的80元/棵;胸径30cm的以上100元/棵。

4.苗圃、药园:一年生3000元/亩;二年生4000元/亩;三年以上生5000元/亩。

5.密植桑园(成年)4000元/亩,竹园3000元/亩。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废弃的建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

2.征迁通告发布后,在征迁范围内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镇安县统一征地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实施。

七、自征地方案公告期满后报镇安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914--5322791

镇安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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