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扶贫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金融扶贫服务中心:
根据2019年4月30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第二批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安排计划下达于你们,本次下达资金共计4003万元,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289万元,统筹整合资金2714万元,望各项目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立即落实,启动实施,严格执行《镇安县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镇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在限定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及资金报账。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项目建设要保证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
二、补助方式及标准。扶贫工厂(车间)项目补助方式由县农业农村局严格按照《镇安县扶贫工厂(车间)建设实施方案》(镇脱领组发〔2018〕13号),结合行业部门标准,确定具体兑现办法,做好项目补助工作。
三、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报账。项目实施过程中,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必须负起监督管理责任,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请镇(办)组织初验,镇(办)提请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联合验收,产业类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牵头,邀请产业办、财政、扶贫等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抽验。各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验收报账结束后,将项目档案和报账资料复印一份送县扶贫局项目管理股存档。
四、公告公示。项目实施、验收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办法执行,在项目实施前、验收结束后及时进行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决算)额度、公示期限、监督电话等。
五、时限要求。计划下达后各主管部门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落实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于6月中旬前完成项目建设,6月30日前完成项目报账,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逾期未实施、报账的项目自行终止。
六、上报备案。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计划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扶贫工厂(车间)具体到镇到村子项目(项目格式以附表内容为准)以正式文件报送扶贫局项目股,扶贫局汇总后上报市扶贫局、市财政局备案。
附:镇安县2019年第二批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计划表
镇安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