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书
镇市监行处字[2019]第1号
当事人:镇安县国玉园林绿化工程队等118户企业(名单见附件1)、镇安县北阳山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等13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见附件2):
经查:镇安县国玉园林绿化工程队等118户企业(名单见附件1)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非公司企业法人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镇安县北阳山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等13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见附件2)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我局于2019年6月11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由于镇安县国玉园林绿化工程队等118户企业(名单见附件1)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非公司企业法人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镇安县北阳山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等13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见附件2)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给予镇安县国玉园林绿化工程队等119户企业(名单见附件1)、镇安县北阳山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等13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见附件2)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镇安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