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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项目安排的通知

镇脱领组办发〔2019〕54号

各镇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发改局、扶贫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民宗局、金融扶贫服务中心:

根据2019年6月30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第9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项目安排计划下达于你们。本次下达资金共计8003万元,其中发展资金5605万元,绩效评价奖励资金600万元,以工代赈资金200万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60万元,市级配套资金130万元,请各项目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立即落实,启动实施,严格执行《镇安县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镇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在限定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及资金报账。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按照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最新要求,已脱贫摘帽县,项目建设要保证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建档立卡出列村、脱贫户和未脱贫户;同时,在保障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适当安排涉农整合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发展村集体经济、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及产业配套设施项目;也可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涉农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二、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报账。项目实施过程中,镇(办)农业综合服务站必须负起监督管理责任,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请镇(办)组织初验,镇(办)提请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联合验收,产业类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牵头,邀请财政、扶贫等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抽验。各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验收报账结束后,将项目档案和报账资料复印一份送县扶贫局项目管理股存档。

三、公告公示。项目实施、验收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办法执行,在项目实施前、验收结束后及时进行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决算)额度、公示期限、监督电话等。

四、时限要求。计划下达后,各主管部门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落实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于10月中旬前完成项目建设,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报账,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逾期未实施、未报账的项目自行终止。

五、上报备案。项目主管部门收到计划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到镇到村子项目(项目格式以附表内容为准)以正式文件报送县扶贫局项目管理股,县扶贫局汇总后上报市扶贫局、市财政局备案。

六、其他要求。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按分配表划拨到镇办,实行镇办报账制,镇办收到计划文件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到村具体建设内容上报县扶贫局,县扶贫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市扶贫局备案;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要求,茅坪镇牛羊良种繁育配种站项目由县民宗局监管,县畜牧中心组织实施。

附件: 1. 镇安县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资金项目计划表     

           2.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分配计划表 


镇安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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