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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洛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商政办发〔2018〕84号)和省、市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划定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农业机械、林业机械除外)。

二、禁用区范围

本县下列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西康铁路、G211国道、文卫路、西环路、镇东路、河滨路两边延伸至山体形成的闭合区域,西至月亮湾政法小区大桥、西北至北城社区大西沟廉租房小区、北至聚秀山庄、东北至西康高速镇安收费站、东至青河社区西康高速公路管理所大桥、南至河南路坡脚,外延包含青山沟片区、绣屏公园片区、消防大队片区、金台山景区片区、县城至表功铺大桥主公路沿线辐射两侧山体坡脚、西康高速路口至水源110变电所主公路沿线辐射两侧山体坡脚、午峪工业集中区沿线辐射两侧山体坡脚及重点企业、月亮湾政法小区大桥至第三中学主公路沿线辐射两侧山体坡脚及重点企业。

三、禁用区的管理和要求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负责提供机械设备的铭牌、合格证等证明依据,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依据的,由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加以证明。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或使用方应加强机械设备维护,确保机械设备不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其它排放物不得超过国家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对于冒可视黑烟、不能达标排放的机械设备,应当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以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四、处罚措施

(一)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在各类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发改、交通、住建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施行之日止为宣传教育期,期间对违反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劝阻、劝退;对本通告施行后仍违反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镇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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