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20〕77号)、商洛市人民政府(商政土批字〔2020〕4号)、《镇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镇政征收土地告字〔2020〕1号)精神,现将镇安县2019年度第四批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以测量公司和镇、村、组共同勘测的位置和面积为准。
1、批准征收土地位于永乐街道办事处镇城社区集体土地0.2194公顷(三组0.0639公顷,四组0.155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2194公顷;
2、批准征收土地位于永乐街道办事处青槐社区集体土地0.4525公顷(一组0.3760公顷,二组0.076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4525公顷;
3、批准征收土地位于木王镇栗扎坪村八组集体土地1.7587公顷,其中:农用地1.7587公顷;
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以勘测定界图、表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为:
永乐街道办事处镇城社区350000元/亩,青槐社区建设用地300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木王镇栗扎坪村农用地32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我县制定的征收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据实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800元/亩。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数额以与村、组签订的补偿协议为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镇(办)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以转账方式支付。
四、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以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依据征收实施方案按实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项由征地实施机关或镇(办)直接兑付给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
六、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实施。
特此公告
镇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