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用菌产业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菌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内容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三条 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菌种;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并建立菌种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内容。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售出后2年。
五、《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贮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六、《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菌种相符。菌种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菌种的品种种性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对菌种质量负责。
七、《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菌种。
八、《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 报 电 话:0914-5322203 镇安县农业农村局
举 报 电 话:0914-5335021 镇安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菌 种 备 案:0914-5322659 镇安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许可证办理:0914-5336009 镇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特此通告。
镇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