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夯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近期在全县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对象范围。全县所有电梯(单一家庭使用除外)。
二、明确使用单位。每部电梯都必须确定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1.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2.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3.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4.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5.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6.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三、规范使用管理。电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加强相关使用登记管理。
1.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2.电梯使用单位必须按期申请检验,并公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商洛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3.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办理机关为商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设立代办窗口)。
四、压实管理责任。县应急部门要加强对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电梯安装、使用、维保、改造和检验检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科教、经贸、交通、民政、住建、文旅、卫健、移民办、电子商务和对外经济服务中心、消防等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对本行业、本单位使用的电梯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各镇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永乐街办要联合城区44个网格化片区牵头单位和包抓单位,开展“三无小区”、居民自建房使用电梯排查治理。
各电梯共有产权人及实际使用人,要主动承担相应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自本通告发布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梯使用单位确定工作。自电梯使用单位确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维保单位,申请检验、办理使用登记等工作。到期没有整改到位的,由电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停止使用等措施,确保电梯依法运行、安全使用。
镇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