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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需法治保驾护航 专家建议加快推进信用立法
时间: 2017-07-25 11:59 来源: 镇安县政府 作者: 黄筱 编辑: 江勇 浏览:

“老赖”出行受限制、信用卡恶意延期还款被银行拉入“黑名单”、失信人求职遭遇重重阻碍……当前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完善,日益细化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给守信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失信者设置了障碍。

18日至19日,信用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的多个省市代表,在首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上提出,法治是诚信的保障,诚信是构建法治社会的精神基石,社会信用需法治保驾护航。

据了解,近年来各地方政府都十分重视社会信用法治建设,上海率先出台我国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性地方法规,浙江省、湖北省、陕西省等地也在探索地方信用立法,为国家信用立法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也明确提出,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的目标。

然而,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不少城市目前连信息共享机制、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等最基本的信用建设制度还没有确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且创新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几乎涉及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

因此,信用法规制度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筹,遵循系统思维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提前做好系统谋划,重点突破、不断完善,形成一整套支撑信用建设和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

多位地方政府信用体系建设负责人表示,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题和困难,比如说在一些个人信用制度设计和失信行为分级分类,以及联合惩戒制度设计等方面,都需要强有力的上位法的依据。

“尤其是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这方面,如果我们在地方立法时,没有上位法的支撑,很多涉及减损个人权利、增设个人义务这些条款的时候,一般都很难通过。”陕西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军说。

不少业内人士呼吁国家层面的信用法规、信用立法加快推进,国家立法能够尽快出台。由于失信行为涉及各行各业,情况非常复杂,很难在一部法规中进行统一的分级分类。在立法的过程中有时候要求各行业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但是对地方而言可能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国家层面来进行统一的规范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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