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辅助浏览

镇安县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镇财办字〔202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规范管理、高效使用并有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有针对性地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陕财办资〔2020〕188号)和《商洛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商财办产〔202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

(一)提高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对于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保障单位履职和促进事业发展,夯实国有资产报告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县级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实管理责任,细化管理要求,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运转高效。

(二)明晰责任。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监督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防止固定资产损毁、流失。

(三)健全制度。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依据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或分类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各单位应认真对照管理要求,针对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核算入账、领用移交、维修保管、清查盘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回收处置、绩效管理等重点环节,查漏补缺,明确操作规程,确保流程清晰、管理规范、责任可查。

(四)加强内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等规定,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职资产管理人员,强化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建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财务、人事等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合力。

二、加强基础管理,确保家底清晰

(五)核算入账。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定期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确保账卡相符。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手续,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当按规定(交付使用半年以上)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六)登记管理。加强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对于新增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系统)中准确完整登记资产卡片信息,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定期将固定资产实物与固定资产卡片核对,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对于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单独登记备查,并做好维护和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应当符合规定格式,载明固定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使用信息,并随资产全生命期管理动态更新,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

(七)清查盘点。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及时登记入账。出现固定资产盘亏,应当查明原因、及时规范处理。

(八)权属管理。切实做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及时办理土地、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权属证书,资产变动应办理权证变更登记,避免权属不清。涉及产权纠纷或不清晰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产权管理规定,厘清产权关系。

三、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效能

(九)从严配置。各部门、各单位要真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在摸清固定资产存量基础上,合理提出配置需求,审核部门要严格把关,从严控制。要严格执行《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30号)和《镇安县财政局关于转发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镇财办字〔2017〕18号)配置资产。固定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收回出租出借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建设、租用。购置、建设、租用固定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并做好政府采购等履约验收与固定资产入账的衔接。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固定资产,没有配置标准的,结合本单位人员编制、履职需要和存量资产情况,厉行节约,合理配备。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一边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

(十)规范使用。要加强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主要保障机关正常运转,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主要支撑事业发展、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互相占用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要严格履行审批及管理程序。落实固定资产内部领用和离岗归还制度,领用人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出现损坏及时报修,避免闲置浪费或是公物私用。发生岗位变动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移交或归还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调剂共享。积极推进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调剂共享,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提升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要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纳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将仪器开放共享情况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参考因素,推动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对低效运转及闲置资产,采取调剂使用、整合利用、出租出售等方式分类盘活,提高资产使用效能。

(十二)规范处置。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内部处置程序,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及时处置固定资产,按规定应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各部门应明确提出处置意见。对长期积压的待处置资产,按“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规定权限内予以处置,切实解决“销账难”的问题。

固定资产处置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应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处置。确实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处置资产,鼓励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三)信息管理。资产系统已实现与“陕西财政云”部门预算系统相对接,各部门、各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应通过部门预算编报环节申请,部门资产系统资产状况作为预算项目审核评审和预算编制的依据。依托资产系统建立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规范办理资产管理各项业务,全面准确反映资产存量信息,加强资产数据综合分析应用。

四、完善追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十四)损失追责。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追责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固定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形,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绩效管理。各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对固定资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账实相符情况,配置效率、使用效果、处置以及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设置具体绩效指标,实施跟踪问效。

(十六)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在强化日常监管基础上,针对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基础工作是否扎实、使用是否高效等开展监督检查,增强监督实效。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通报;对隐瞒不报、故意损毁、违规违纪违法操作,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镇安县财政局

                                                                                                       2021年3月22日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