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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农业农村局 对县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1号 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4-11-06 10:14 来源:农业农村局 编辑: 农业农村局 浏览:
索 引 号 za779940273-2024-001592 发布机构 镇安县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1-06 文  号
是否有效 有效 有限期限

骆维星(5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农药销售管理的提案》(第4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关于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规定的建议”,我们依法从严查处,规范从业行为。近年来,我局紧紧围绕中省市工作部署,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农药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针对制售假劣农药、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目前,全县共有农药经营单位26家,在日常监管与执法检查中,我们重点对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经营资质、经营档案等进行分户立档,对无证经营、验收条件不达标的经营户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加大禁限用农药经营和使用各个环节上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第194号、第199号和第32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禁限用农药的非法销售行为。

二、针对关于全面掌握高度农药销售动向的建议”,我们坚持规范指导,实行定点经营。建立高毒农药从生产经营到使用的全程可追溯体系,实行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帐记载、溯源管理。指导蔬菜、水果等生产基地生产者安全科学使用农药,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严厉打击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特别是在蔬菜、水果及其他鲜食农产品上使用高毒农药行为。目前,全县批准镇安县永盛林业服务部为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门店,法人金娟,经营地址镇安县永乐街道办镇城社区后街64号,主营种子、化肥、农药。该户于2023年5月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取得高毒农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农药经许(陕)61102520018”。我局严格执行农药管理工作的“四个规范性文件”,督促其按核定规范化、购买实名化、流向记录信息化、定点管理动态化的“四化”要求,做到高毒农药销售100%信息可查询、100%流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

三、针对关于加大农药市场监管和违法处罚力度的建议”,我们聚焦重点环节,强化监管执法。近年来,我局以风险防控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手段,推行现场检查、问题核查、突击检查、动态监督、明察暗访等立体式监督检查模式,深化“网格化、痕迹化、规范化”等全过程监管。一强化常态检查。聚焦生产经营和使用禁限用剧毒高毒农药、在普通农药中掺杂禁限用高毒农药、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对各类农资产品经营户开展执法检查。对农药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进销货台账不规范等进行重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告知其法定义务和违法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重点检查农药经营门店经营台账,专业化规模化农产品基地、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加强农药日常检查巡查频次,做好各种检查记录。三是实行部门联动。主动与公安、市监、交通等部门协作配合,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建立信息互通、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联合办案等机制,切实做好行刑衔接。四是从严执法。以各经营门店、农资集散地、具有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及乡村流动商贩等为重点,严厉查处经营假劣农资及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确保农资市场安全稳定。2021年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1643人次,检查农药经营单位118家次,联合执法10余次,受理投诉举报3起,检察院移交1起,查处农药一般违法案件7起,简易案件2起,罚没款24250元。

四、针对关于大力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培训和指导的建议”,我们开展普法宣传,促其守法经营。近年来,我局持续加强农药安全宣传,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努力营造农药安全社会共治良好氛围。一是通过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街头咨询、放心农资下乡、科技入户、12.4普法宣传日等一系列活动,积极宣传农药相关法律法规,并制作、编写、发放“简易识别使用优质农资”、“禁限用农药清单”等宣传资料,给农民讲解农药基础知识和科学使用知识,引导农民安全科学合理选购农药、安全使用农药,教会农民通过识别农药标签掌握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剂量和使用方法。二是充分利用广播、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对高毒高残留农药监管的政策,立体化宣传农药安全知识和农药管理相关规定,普及安全用药、农药中毒症状和急救措施等知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广大农民的维权意识和农药经营使用人员的守法意识。三是组织广大农业干部和技术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深入学习《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法律素养,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近年来,共发放农药安全知识宣传彩页3000余份,现场解答咨询100余人次。

谨此回复。感谢您们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大力支持,敬请您们一如既往多提宝贵意见。

 

 

镇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1日

 

63-镇农函(2024)63号 人大提案41号答复函 执法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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