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72666-2020-00003 | 发布机构 | 县扶贫局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文 号 | 镇脱领组办发〔2020〕13号 |
是否有效 | 有效 | 有限期限 |
各镇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县发改局、交通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扶贫局、城管局、金融扶贫服务中心:
根据2020年2月17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第2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中省提前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县级配套资金项目安排计划下达于你们。本次下达资金共计26131万元,其中发展资金23954万元,以工代赈资金660万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97万元,国有贫困林场资金120万元,县级配套资金1000万元,请各项目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立即落实,启动实施,严格执行《镇安县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镇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在限定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及资金报账。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按照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最新要求,已脱贫摘帽县,项目建设要保证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建档立卡出列村、脱贫户和未脱贫户;同时,在保障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适当安排涉农整合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发展村集体经济、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及产业配套设施项目;也可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涉农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二、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报账。项目实施过程中,镇(办)农业综合服务站必须负起监督管理责任,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请镇(办)组织初验,镇(办)提请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联合验收,产业类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牵头,邀请财政、扶贫等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抽验。各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验收报账结束后,将项目档案和报账资料复印一份送县扶贫局项目管理股存档。
三、公告公示。项目实施、验收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办法执行,在项目实施前、验收结束后及时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决算)额度、公示期限、监督电话等。
四、时限要求。计划下达后,各主管部门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落实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于8月前底完成项目建设,9月15日前完成项目报账,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逾期未实施、未报账的项目自行终止。
五、上报备案。项目主管部门收到计划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到镇到村子项目(上报表格式以项目库表为准)以正式文件报送县扶贫局项目管理股,县扶贫局汇总后上报市扶贫局、市财政局备案。
六、其他要求。一是到户补贴资金不得超过5000元,奖补政策不能叠加享受,不得重复补贴资金,同时,养殖类补贴资金只补增量;二是扶贫工厂(车间)带贫益贫奖补项目主要安排用于务工补贴,原则上不对国企和大型企业进行补贴,主要补贴小微企业、合作社等稳定务工人员;三是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由各镇办统筹使用,要向条件差的村倾斜,每镇打造1-2个示范点,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要相互配合,统筹做好各村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附:镇安县2020年中省提前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县级配套资金项目计划表
镇安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