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
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陕移民办发〔2017〕7号)文件规定,结合各集中安置点和分散搬迁对象安置规模,对已拨付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予以调整(详见附表)或者收回。同时,明确以下事项:
一、根据国家扶贫系统易地扶贫搬迁最终人口数据,对部分安置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做了调整,超拨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调整为易地扶贫搬迁农发行贷款资金的建房补助资金,欠拨的资金由易地扶贫搬迁农发行贷款资金的建房补助的进行弥补(详见附表一)。
二、集中安置点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资金按人均2.5万元的补助标准进行拨付,欠拨的资金从预拨付的配套设施资金中进行补足,超拨的资金调整至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资金。分散搬迁按人均1.5万元的标准予以拨付,超拨资金予以收回(详见附表二)。
三、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资金为预拨资金,最终依据结(决)算审计报告进行清算。
请各镇(办)切实加强移民搬迁资金的管理,专账核算,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发挥效益。应退回的超拨资金,请汇入以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专户:
户 名:镇安县移民扶贫搬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账 号:20361102500100000165541
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镇安县支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资金调整拨付表(含EPC总承包项目)
镇安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